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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破坏,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家住获嘉县的章XXX酒后无证驾驶摩托三轮车乘载李XXX行驶至该县大位村南地路段时,从右侧超前方同向行驶王XXX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乘车人李XXX重伤,货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XXX曾下车查看,后开车离开现场。
    王XXX说:“我准备上车拿手机报警,章XXX不让报警,说是他超车判断失误,都怨他,摆手让我离开。”
    章XXX说:“摆手是让王XXX过来,并非让他离开。”还说,事发时李XXX还对他说“不碍事”。
    王XXX章XXX李XXX均未现场报警。事发2个小时后,章XXX报警。获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XXX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章X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XXX不负事故责任。获嘉县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XXX,检察院审查认为,王X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王XXX,并提出补查提纲。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李XXX亲属代其提起民事诉讼。将王XXX章XXX,以及王XXX租赁车辆的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王XXX是否构成逃逸,应承担什么责任,有激烈的争执。
三、法院的判决结果
    近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宣判被告章XXX赔偿原告损失273035.9元的50%即136517.95元,被告王XXX赔偿原告损失273035.9元的40%即109214.36元,被告王XXX所在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73035.9元的10%即27303.59元。该判决已生效。
四、律师评析
针对本案,首先,王XXX章XXX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王XXX是否逃逸是双方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王XXX逃逸的证据为事故认定书,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逃逸的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因此,对于事故认定书中关于王XXX逃逸的认定,证据不足。
其次,对于王XXX怎样离开现场,本案中只有王XXX章XXX二人陈述,而二人陈述内容意思相反,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所以二人陈述也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最后,王XXX是否逃逸的举证责任在本案原告,而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实王XXX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离开现场。
综上,原告主张王XXX逃逸,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XXX章XXX均为肇事司机,二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因此二人对李XXX之死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比例均为50%。某运输公司作为王XXX驾驶车辆的租赁方,对车辆及车主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但运输公司对车辆管理不善,且未督促车辆驾驶人投保致使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运输公司应在王XXX应承担的份额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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