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请部门提交请示报告,主送市编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现状(成立时间、运行
情况、取得的效益或成绩、存在的问题)、申请机构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申请机构编制的具体内容或
事项。报送申请的同时,需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相关文件。
(二)受理
市编办代市编委受理请示报告。市编办事业编制处对其请示事项进行调查论证,拟定审核方案和
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增加执法监督、审批管理职能的要征求市法制办意见;涉及增加财政补助的要
征求市财政局意见;设立科研机构、新闻出版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中的各种院校的,需通过市业务主
管部门的资格审查。
(三)报批
市编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规定权限请示报告。涉及增加机构编制、调整职能配置的,报分管
市长审批或提交市编委会研究批准。机构规格为副局级的,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涉及变更机构名
称,调整内设机构等不涉及增设机构、编制、财政经费和提格的,由市编办审批。
(四)批复
市编办代批准机关行文批复。
事业编制处联系电话:8363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