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签订《购房认购书》后成功索回定金
肖某与H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2001年9月4日,肖某与H公司订立预约合同一份,约定:肖某向H公司预定商品房一套,总房价112万元;签订预约时支付定金2万元;肖某应于2001年9月12日前到H公司售楼处与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否则做违约轮。2001年9月11日,肖某带着购房款前往H公司准备签约。在签约时,肖某发现合同文本中增加了11条补充条款(系迟延付款及交房责任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约定)。肖某与H公司为增加的补充条款是否删除发生争议,最后导致双方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嗣后,双方为定金问题协商未果,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在事先未告知肖某签订的出售合同有补充条款的情况下,将包括补充条款的合同交与肖某签订,肖某对此提出异议,理由正当。一审判决H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H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的补充条款未有失公平,导致未能签订《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原因,是双方未能对其内容协商一致,故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改判公司返还肖某定金2万元。
本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