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腾代理第3967501号“金满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一审胜诉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亳州市福满门酿酒厂吧(以下简称福满门公司)关于第3967501号“金满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开庭审理,判决维持了“商评字【2011】第13182号商标争议裁定书”。惠腾公司律师代理客户(第三人)获得了本案的胜诉。
【案情介绍】被异议商标:
商品类别:第33类
引证商标:商品类别:第33类
第三人亳州市福满门酿酒厂向原告李某某的第3967501号“金满院”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1】第13182号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原告对上述裁定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商品不类似的狡辩意见,并提出了争议商标是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我公司律师针对其观点一一予以反驳,指出了实际使用情况不能代替商标指定商品分类,并且争议商标的知名度不能避免其与引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的观点。一中院接受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维持商评委商评字【2011】第13182号商标争议裁定书。【法院判决】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汉字,其中“金满”两字完全相同,“庭”和“院”一般是指普通居住场所,含义非常接近。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在音、形、含义和整体结构上均明显相近,两商标若共存于酒(利口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最终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商评字【2011】第13182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北京惠腾律师事务所//www.huitenglawfirm.com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高效处理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