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政与人权
发布日期:2015-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政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人权。相对于人权来说,民主与法治都是手段,是实现人权这一目的的手段。人权的充分享有,体现了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需要的全面满足,是人类最高的、最终的价值追求。人权作为宪政的基本要素,要求一个国家必须制定完备的确认和保障人要的法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还不够完备,一方面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尚不充分,另一方面是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不少内容尚没有通过具体立法加以具体化。如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宗教法等。还有一些与保障人权相关的法律亟待修改和完善。如刑法、罪犯改造法、民事诉讼法等。当然,世界上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但对人权的限制必须适当。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必须处理好权利保障和权利限制的合理界限,必须把保障人权作为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其目的也是为了使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为了使人权得到充分的实现,还必须要有完备的司法保障。要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切实把保障人权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根本的指导思想,既要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安全与保障个人权利的关系,又要坚持司法人道主义原则,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打骂、侮辱、虐待人犯等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