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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购买了农村房屋,钱交了合同却无效。
发布日期:2015-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回放:
    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购买了原南汇区王女士自建的农村房屋,价格59万,钱当年就已付完,自己家人也从当年开始一直居住在系争农村房屋处。近期,系争房屋开始动迁,王女士却来主张拆迁利益。遂请求法院确认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当初因为家庭出事情极需要用钱,所以才出售,但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自己,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此房属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户籍信息属于城镇。最后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求。
    程律师评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城市居民不是农村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农民也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转让农村住房。
    2、 时下有不少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生活,殊不知,这个买卖是不合法的;为此,提醒城市居民谨慎购买此类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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