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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合同无效房屋返还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郎会君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本案被告)系城市居民。李某(本案原告)系A市B区某村村民,李某在该村有一套平房。在2007年时与刘某找到李某协商想要购买该平房,李某同意。于是刘某以18000元的价格购得此房,但尚欠2000元未支付。但因该平房无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所以双方到A市B区公证机关作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李某将该房屋赠与给刘某。于是刘某搬进该房居住,一直使用至今。在2011年时原告李某返悔想要收回该房,于是委托郎慧君、肖媛媛律师进行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该房屋。此案在审理中被告刘某认为该房屋系赠与取得,不违反国家城市人不能购买小产权房的规定,所以是有效的。但是郎慧君、肖媛媛律师拿出直接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行为的事实。之后经过法庭的激烈辩论,最后B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将该房屋还回,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双方是房屋买卖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从本案事实上来看,刘某确实是花了18000元购得此房,但是双方为了规避法律而又拟定了一份赠与书,并经过公证。所以郎慧君、肖媛媛律师认为该份赠与书是虚假的,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赠与合同。
二、被告是否应将房屋返还。
从国家现有政策及相应的法规上来看,是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所以双方之间真实的房屋买卖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按《合同法》的规定的,是无效合同。基于合同无效,刘某没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法律基础,所以应当予以返还。
点评:
在该案件发生之后,委托人找到郎慧君、肖媛媛两位律师代理。但鉴于刘某李某之间签订了赠与协议,但实际却是房屋买卖行为,而李某又没有交付购房款等相关证据,于是两位律师经过多次走访,调查,最终取得了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成立的重要证据。使得案件在一审时能够取得阶段性的胜利,但目前该案被告方已上诉,二审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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