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执行已久,随着寒潮到来,不少户外作业职工想了解,关于“低温津贴”是否也有相关法律依据?
答:提到高温津贴,广大劳动者都比较熟悉。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在露 天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随后,各地都纷纷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的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出台《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但是提到“低温津贴”,大家还是比较陌生的。根据我国《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中规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根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长期处在低温作业环境中对于人体具有一定伤 害。但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放“低温津贴”进行规定。希望今后能够有相关规定的出台,保障劳动者在低温作业环境中的权益。
2、低温条件下,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心血管等疾病,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心血管等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心血 管疾病的成因很多,且属于慢性疾病,一般很难在疾病与工作原因上找到直接关联。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血管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另外,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冻伤”列为职业病范围。因此,如果劳动者长期在低温条件下作业造成身体伤害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3、冬季户外作业及低温作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列明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了低温作业。
正如第一个问题中所述,目前法律法规对于低温作业情况下是否发放“低温津贴”以及低温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存在缺失。但这并不表示低温作业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劳动保护。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是法定义务,对于低温作业的劳动者理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单位工会应在其中起到积极的推动及督促作用。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劳动保护:
(1)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规章制度中,应有低温作业劳动保护的规定。
(2)在冬季寒冷作业场所,要有防寒采暖设备。露天作业要设防风棚、取暖棚。向劳动者提供防寒服、鞋、帽、手套等保暖用品。设置更衣室、休息室,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有条件的可以让劳动者在工作后及时洗热水澡。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着重检查低温作业容易引起的疾病,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4)饮食方面,提供高热量的食物以增加劳动者耐寒能力。
(5)定期组织体育锻炼,增强劳动者身体素质。
虽然目前“低温作业”并未像“高温作业”那样受到广泛重视,但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某种程度上“低温作业”比“高温作业”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更大。
特别是有些职业,例如交警、环卫工人、快递员等长期需要在低温天气户外工作的人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体现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