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都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法定继承是适用于被继承人为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等情形。 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在我国,遗嘱形式上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非法无效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未立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 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