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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依法定继承处理
发布日期:2014-02-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1与老伴刘某家住上海市徐汇区,一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王2、王3、王4。王2有个儿子叫王5.其中王3、王4经济条件都不错,都买了房子。相比之下王2的经济条件比较差,随着上海房价的居高不下,王2目前仍没有自己独立的住房。因此,王1和刘某商量之后,决定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子留给王2,而不给王3和王4了。随后,王1和刘某就立下了遗嘱,遗嘱的大概内容就是在两位老人百年后自己所住的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室的房屋给大儿子王2。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王2在一次的出差过程中发生车祸。王1和刘某在伤心之余,并未考虑过当初立下的遗嘱有何不妥,对此事也没有在意,又过了几年,王1与老伴刘某双双去世。在王1与老伴刘某去世后,王2的儿子王5拿走当初王1和刘某写的遗嘱向王3和王4,要求可以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两位叔叔看过遗嘱后先是推脱,随后拒绝了侄子王5一人继承全部房产的要求。双方发生了较为激烈矛盾,随后王5将两位叔叔王3和王4告上了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徐汇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王1和刘某所立遗嘱内容为在其二老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子留给王2,但是在遗嘱生效前,王2已经因车祸去世,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因此该房产的分割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法定继承部分王5享有代为继承权,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位叔叔和王5各继承三分之一。王5不服一审,经过二审,最后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周红山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立遗嘱时以及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而不能是已经去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已经去世或者遗嘱生效时指定的人已经去世,那么这份遗嘱就会归于无效,被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能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请求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而在遗嘱继承中,因为遗嘱在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遗嘱继承人死亡时并不享有继承权,因而其晚辈直系血亲就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故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因此本案中王2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王5此时才可以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与其两个叔叔各继承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作者:上海周红山律师  151210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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