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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二审发还重审改判无罪
发布日期:2015-11-29    作者:李水全律师
故意伤害案,二审发还重审改判无罪
 
【案件经过】:
     2011620被告范某中学上学期间借钱赵某发生矛盾伺机报复随后同学郭某9人于2011623上午放学后,在学校门口对赵某实施殴打,后受害人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623以故意伤害罪向磁县人民法院起诉9被告人。
    【案件审理经过】:
2013623,磁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磁县人民法院起诉9被告人。磁县人民法院于2013124做出(2013)磁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宣判后,其中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88做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辩护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主要针对伤情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辩论,辅助对被告人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有过错、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进行辩护,并建议人民法院判决9被告人无罪。
20151030,磁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磁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采信了李水全律师伤情鉴定程序违法,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九被告人无罪。至此,历经4年的学生故意伤害案经李水全律师的积极辩护,被告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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