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参与法庭的审理,就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应当对本案的诉争遗产予以多分”,特发表以下意见:
一、法庭应裁判原告对本案的诉争遗产予以多分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四《住房遗留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系原告之母贾某某亲笔,该《协议》中写明:唯原告在四个子女中最为孝顺,其品行端正、善良,孝敬父母。且被继承人贾某某自1998年中就与原告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原告对其日常起居生活精心照料,悉心的服侍老人。三被告并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反证,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四《住房遗留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备相应的证明力,法庭应与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应裁判原告对诉争遗产的继承份额予以多分。
二、被告郭某向法庭提交的《调查笔录》不能证明其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证明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
因被告郭某婚后无房居住仅在1993年至1998年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见被告提交的证据《调查笔录》及当庭陈述],但婚后被告郭某夫妻两人与父母不和且生活上仍靠其父母帮助,后导致父母决心搬离与原告共同居住,故被告郭某的陈述及举证达不到与父母一直共同生活的证明目的。
基于以上两点代理意见,本律师请求法庭尊重逝者贾某某的亲笔书信,考虑到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裁判原告对诉争遗产份额予以多分,请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