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盈盈为泄私愤私拆、烧毁公民邮件侵犯通信自由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被告人:陈盈盈。
被告人陈盈盈与被害人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1996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之规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盈盈辩称:自己犯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当时干这事时,认为自己与杨某关系较好,且帮了杨不少忙,当自己有求于杨时,杨对其事极不关心,故为了出一口气。自己是—个法盲,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案发后,在单位领导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请求从轻惩处。
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在经济赔偿上达成协议,要求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条,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
二、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