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挂牌照铲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
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
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
议。 2014年6月19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
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议焦点】
1、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2、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分析】
国
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
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有特殊结构和专
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故本案铲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从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均可说明轮式铲车属于机
动车。
本案铲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在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
时通行证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
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铲车所有人(驾驶员)未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且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
无法认定,应有一定的过错,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
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高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XX
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