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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5-11-25    作者:孙新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对于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作出认定书。对于逃逸事故,如果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二是可以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主持调解。无法达成调解或逾期不执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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