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在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交通警察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定认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