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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价值与宪法功能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价值与宪法功能

在宪法价值实现的系统过程中,宪法功能是处于宪法价值与宪法作用之间的中间环节,三者之间存在着逐层具体化的关系。相对于宪法价值来说,宪法功能是其第一个具体化层次,是宪法价值的要求和表现。宪法功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限定宪法作用的范围和方向,宪法功能与宪法作用的联系纽带是宪法规范,宪法功能决定了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职能的发挥即是宪法作用。因此,宪法作用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和实现。从性质上看,宪法功能和宪法作用都是宪法的效用,但二者区别是明显的,宪法功能是指宪法本质所决定的宪法应该具有的效用,它是属于应然性的特点;而宪法作用而是指宪法实际发挥的作用,属于实然性。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宪法应该具有某种效用,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没有表现为这种效用,有时甚至是表现为消极的方面,所在二者不能等同。

由宪法的本质和价值所决定,宪法的主要功能有三大方面:

(一) 赋权功能。宪法的根本价值是民主,即以民主的方式形成宪法秩序以保障和发展人类基本的自由。这就决定了宪法首先是应该具有赋权功能,确认民主政权的归属,谁来行使民主政治权力。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规范和保障民主政治秩序的法律,因此,宪法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对民主权力、联权行使和公民权利作出的规定,并以此规范国家最基本的民主政治关系和民主政治地位。这是实现民主秩序的关键。

(二) 限权功能。宪法确认民主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即人们认识自然,特别是认识社会以后所达到的合乎规律要求的自觉行为状态。这才是宪法的价值本源——以民主秩序去实现人的自由。但是,民主毕竟是一种权力和权力运行过程,如果任其随意作用,也会走向极端,不但达不到保障自由的目的,反而会违背客观社会规律或基本民主原则而破坏人的自由。法西斯政权也曾利用民主方式取得政权,结果却构成对人类的极大破坏。因此,宪法在赋权的同时,必须要限制权力,以防止权力和权利的滥用。

(三) 保权功能。宪法要达到形成民主政治秩序的目的,还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力及其规则的民主运行。宪法的赋权功能和限权功能只是形成了民主权力运行的平衡规则,这种规则能不能为掌权者切实遵守,能不能为其他政治主体和政治行为所尊重而不被破坏,这是宪法保权功能直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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