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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的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的局限性

任何社会调整的方式:手段、机制、规范都不是万能的和绝对的,它们都既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同时又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宪法也不例外,它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是并生并存的。宪法的局限性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 立法过于原则、伸缩性较大。这往往是导致宪法规范的内在确定性较差,给执法者带来随意性大、责任不明显的问题。

2. 立法过粗,常留有宪法执法上的空白,容易造成执法专断,导致宪法被架空。

3. 规范设计偏重行为模式。宪法制裁很多情况下依靠具体法律来规定,导致宪法规范立法中特色性的宪法制裁很少,降低了宪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4. 制度性的确认和规定多,而实施性的规范少。导致宪法的监督保障无规可循,宪法常常流于形式。

5. 宪法对执政党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执政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一个重大课题。

宪法的以上局限性不能为分别国家的特征,而是世界各国宪法所共有,当然,由这些局限性所造成的危害,各国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在减少和消除这些局限性方面,各国采取了不少对策,大致也有以下几种:(1)加强普通宪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已有的宪法规范更加具体和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普通立法来规范宪法中不便规定的宪政管理中的空白事项,保证国家生活的各方面都纳入宪政实施的范围之内。(2)强化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功能在于阐发宪法原则,明确宪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同时也可能根据宪政精神和宪法原则推断出具体的、合宪的行为规范。所以,强化宪法的解释,一方面可以解决宪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宪法适用的统一性和维护宪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可能造成的立法空白。(3)改进立宪方法,探索和完善真正的宪政制裁方法体系,使宪法制裁不但在理论上成为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相并列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而且使宪法制裁在宪政实施中发挥最权威的主导性作用。(4)重视违宪审查。违宪审查一方面可以将一些宪法不能规定或不便规定的宪政管理事项纳入规范化的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在没有相关宪法规范立法前,起到规范社会宪政实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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