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不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义务的,出让人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审判实践中,因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发生的争议比较普遍,也是出让人请求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事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其应负的主要合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支付出让金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出让人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让人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结合审判实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量:
1、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出让人和受让人未按照该规定执行,合同中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普遍比较长,有的长达一年以上。此种情形下,如果受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出让人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各方争议比较大,如果受让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则会到导致大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解除,不利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实务中一般做法是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期限认定受让人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据此确定出让人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是否支持出让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出让人已经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且实际开发利用了土地,而受让人仅仅欠付少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责令受让人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不宜支持出让人解除合同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