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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发布日期:2014-10-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划拨土地的市场化处分实质上是以更为简便的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市场化处分除了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还必须按照出让合同基本程式进行。第45条规定要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关于出让合同的内容大致与一般的出让合同相同;《说明》特别提出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抵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出让期限和宗地条件核定。至于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两种。若采用后者,应在缴付定金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所获收益优先用于缴付出让金及最后期限。



但是,根据建设部1995年颁布并于2001年8月修改实施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在一些情形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这些情形是: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公益事业的(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项目的);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不过,该管理规定第13条又规定,依照第12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注意,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而只是需要办理),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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