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的推动下,本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了力度,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引进外资,对上海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重要法律文书。规范的符合法规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但是,我们发现个别出让合同的签订,未按法规的规定办理,而是由当地政府的领导,甚至是开发区的领导签订。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今年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以及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条以上各款规定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为纠正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不规范的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应按市土地管理局的范本拟订。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约定的条件,未经市土地管理局同意,不得随意删改。? 二、各县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应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应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法人代表签订。如法人代表因故不能签订的,事前由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否则,合同无效。? 特此通知,望照办理。? 1994-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