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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判定】
发布日期:2015-11-20    作者:孙新律师
帮助取款行为罪名判定的核心在于,将电信诈骗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的钱款作为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以及诈骗罪既遂的判定标准,进而准确识别帮助取款行为中的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在此基础上,将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划分为持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取款和持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取款两种类型。前者系提供工具、收取、保管赃款与取款行为的结合,部分发生于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和既遂之前,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应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后者根据持有银行卡的时间节点进一步区分事前持有和事后持有,事前持有而取款系收取、保管赃款与取款行为的结合,事后持有而取款系单纯的取款行为,由于二者分别发生于电信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和既遂前后,应分别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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