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对象为由代收礼金拒退行为属诈骗犯罪 】
【案情】
2010年12月间,广东某县村民何某、叶某与李某相识。何某、叶某以向李某介绍对象为由,三人共同至广州市白云区,期间路费、食宿费均由李某提供。何某、叶某二人给李某介绍了当地的一位姑娘,在未到过女方家中了解的情况下,李某遂要家人从某汇款2万元至何某银行卡中作为结婚礼金,该女子随即就与三人一起回到某。在某李某家中住了两晚之后,李某提出要与其领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2011年1月6日,李某找到何某、叶某,二人于是向李某出具了收条,证明代为收取了2万元的结婚礼金,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为李某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所收2万元礼金。三个月很快就过去,但何某、叶某既未为李某介绍对象,也未退还2万元,李某多次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某、叶某退还所收2万元礼金及利息。
【分岐】
对本案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在本案中,李某是将2万元钱汇入到何某的银行卡上,而何某、叶某二人在与李某介绍对象不成后,向李某出具了代为收取2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三个月内如若不能为其介绍对象则退还2万元礼金,故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本案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评析】
朱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客体上本案侵害的对象是杨干兵合法的2万元收入;客观要件上,肖、陈二人是以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以向李某介绍对象为由骗取杨的结婚礼金;主体上肖、陈二人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肖、陈二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故本案肖、陈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朱律师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本案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何某、叶某与李某相识后,知其想找个对象成家,于是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李某骗至云南,以向杨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杨的结婚礼金。李某则应听信二人之言,盲目将2万元彩礼汇入何某银行帐号上,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