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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5-11-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的区别      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之特征比较
  1、二者主观上的故意不同。贷款诈骗只存在于故意中,间接故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可能是直接故意,但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2、二者的目的不同。贷款诈骗罪是根本不准备归还贷款,目的就是完全为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其犯罪对象是信贷资金。而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则是为了促使银行与其建立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占有的故意。
  3、二者主观恶性的程度不同。贷款诈骗的行为人完全是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惜一切手段,不计一切后果的非法占有;而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则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规避法律法规,挪用银行资金,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贷款诈骗罪。
  4、二者在客观行为上也有不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捏造完全不存在的事实,骗取银行信任,从而使银行上当受骗;而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骗取银行信任的,但一般总以经营确需资金为前提,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事实。
  5、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银行的所有权。而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则是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6、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贷款诈骗是触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应受到刑法处罚。而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仅使所签贷款合同无效,应按民法或合同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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