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 浅析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作者:陈素芳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退休人员。因此,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且因工受伤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关键词】 农民工 退休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关系 工伤待遇
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但是,他们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农民工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培训就业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其是建筑、矿山等领域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但是,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何种用工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众所纷纭。由其是他们在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在法律实务中更有着不同的理解。同时,司法机关与劳动仲裁部门也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导致此类特殊群体因工受伤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问题,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笔者将浅析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退休人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此表明: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在享受的此待遇时,土地仍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范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助的权利。”之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此类社会保险制度是不能等同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是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规定可知,享受退休待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三,则是须达到退休年龄。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12月22日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此也可以看出:农民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年龄及累计缴费年限也要符合规章规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之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并不需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同时,每月领取的并不是基本养老金,而是基础养老金。并且,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金额远远低于基本养老金。
因此,农民参加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以其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础和来源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那么,农民工即使享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其并没有因此而享受到了我国法律或政策意义上的退休职工待遇。
二、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应是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有前述可知,该条规定的开始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并不能等同。因此,农民工即使开始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据此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三、享受新型农村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仍应享受。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由此可知: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伤残津贴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既达到了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由前述可知: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其并是法律或政策意义上的退休人员,且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仅仅是维持生活保障的一小部分。
2、四川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的《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中虽规定有“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笔者认为,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仍不应受该条约束。因为《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中,并没明确规定农民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是达到了退休年龄。更何况农民每月领取的微薄基础养老金既明显低于基本养老金,也是无法令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结束语
面对农民工队伍中的“白发浪潮”,我们不应视而不见,或者以各种理由去忽略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将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其中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与行政规定的冲突以及维护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需要。但根据上位法与下位法相抵触之基本原则,究竟法大还是行政规定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规定却往往凌驾在法律之上,这才是当前超龄农民工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根源所在。无论怎样,笔者坚持认为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不是法律或政策意义上的退休职工。其因工受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