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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7    作者:李水全律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7]5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调整后的计算办法: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6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认真抓好相关标准的调整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抓好农民工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三、新标准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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