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发布日期:2015-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推理,即英语中的Reasoning,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人们在进行推理时不仅要以一定的理或理由为根据,而且要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进行推理。不同的科学有不同的理,因此,有不同科学的推理。这里,我们所谓的“推理”主要是指人们在推理的过程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这些推论规则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就是法律推理所要研究的问题。因此,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法律推理与其他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以及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不同科学中的推理是以该科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的。如在傍晚看到晚霞时,我们就说,明天会有好天气。这就是一个推理,这个推理就是以气象学之理为根据的。法律推理之所以是一种推理就在于它是以不同于其他科学中的理为基础,只有那些受过了法学教育掌握了这些“理”的法律人才能够进行法律推理。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的要加重处罚。甲拿了一支儿童玩具枪实施了抢劫,那么,是否对甲施以加重制裁?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儿童玩具枪是否属于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枪”?解决这个问题取决于对刑法第263条所做的解释。任何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其作出解释,但是法律人所做的解释一定而且必须是法学上的解释,即法律人必须要按照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解释。(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例如,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提出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根据是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根据的不是有关法律规定,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行政应急性原则”和该案的特殊性。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而在法学领域,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