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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适用、法律推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适用、法律推理问题:

  关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张大作为法定继承人,被张二告上法庭,声称张大有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不应享有继承权。本案审理法官查明张大虐待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驳回张二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

  B.“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是本案审理法官推理的大前提之一

  C.“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样的规定不是法律规范

  D.《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三款均可作为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的支持性理由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适用、法律推理。

  选项A正确。法律的可诉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律是否合宪的机制,即违宪审查机制;二是法律所具有的作为纠纷解决依据的可能性。本题中体现的是法律可诉性的第二种含义。

  选项B正确。本题中的大前提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小前提是“张大虐待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结论是“张大享有继承权”。

  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该规定属于法律规范。

  选项D正确。内部证成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作为本题中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可以作为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的支持性理由。

  学员问:B选项。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选项B是正确的,本题中的大前提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小前提是“张大虐待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结论是“张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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