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资料:法律推理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5-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
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 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3. 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三)类比推理
1.类比推理的含义
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市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为: 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
B(类)事物具有a、b、c等属性
因此,B(类)事务也具有d属性。
2类比推理的原理:类似案件类似判决。
3.类比推理适用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类比推理为主。
4.类比推理的步骤:
首先,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
这个基点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义;
②适用同一制定法规则的司法判例;
③无争议的假设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规则所支配的案件或情况;
⑤与制定法相联系的历史实践或情况;
⑥与法律制定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实践;
⑦立法史。 法律敎育 网
其次,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再次,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同样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决定此处的重要程度。
(四)设证推理
1.设证法的含义
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
2.设证法举例
(1)白豆案例:
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
(2)鱼化石案例:
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
(3)皮尔士的亲身经历。
有一次皮尔士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3.设证法的可靠性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4.设证法在法学中运用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