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法律政策日趋改进和完善,其越来越朝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步骤在制定和改变。现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就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概念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3、承包权就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后所获得的权利。经营权是从属于承包权的一种权利。
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及条件
1、段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五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转包: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条件转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关系不变。
租赁:指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互换:指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
转让:指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指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它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组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2、承包经营权设立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承包经营权五种流转方式的条件不同:转让方式流转需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合同始生效;但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合同签订时生效,向发包方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可以承包经营本集体的土地,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五、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应归承包方所有。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尤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出台,更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进行了肯定、指引、规范、监督和引导,这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向信号,未来农村土地的引资会越来越大,其发展将有无限潜力。依法依规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消除潜在的隐患纠纷,为自己的财富增添一道安全的保护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