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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进一步确立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观念。《物权法》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继承,完善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同时,进一步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土地财产关系,为解决保护农民正当土地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2、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适应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订时重点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仍然是人民公社时期旧构架,产权不够明晰,农民很难通过参与到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施程序,实现所有权主体的自主化,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良好的空间。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对于土地的权利登记作了规定,但是远远不能满足于实践中的情况和需求。尽快出台《土地登记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到土地登记中,进一步明确土地流转中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便于土地流转的管理和规范化。
 
二、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1、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形成党委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力量整体联动的多元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和工作体系,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讼调解的合理衔接。
 
2、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4、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提高司法效率。赋子争议标的较小、权益侵害不是特别大的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以节省救济成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纠纷的争议标的一般都较小,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内的很多纠纷,争议标的较小或者权利人地处偏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便于及时而快速地处理案件,并可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利人司法成本的支出。同时,扩大立案范围,加大执行力度。在加强司法独立、使司法脱离行政的影响以后,应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征地纠纷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给土地权利人以最有力的保护。同时应加大对判决执行的人力、物力投入;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定罪量刑,从而加大执行力度。
 
三、加强对行政部门、村集体及承包人角色定位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行政部门、村集体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提供良好的服务,甚至出现侵害承包人的利益,基本的原因在于三者之间科学的分工安排。对于承包经营权人,除遵守相关法律外,应当对土地的流转享有充分的自由处分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流转合同的主体,参与流转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对于村集体,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流转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情形,提当及时提醒,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向村集体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流转指导等,做好服务工作;做好本集体的流转状况的备案和梳理,发现矛盾应当积极协调。对于政府部门,应对村集体、或下级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农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合同范本,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行政部门、村集体应当尽量减少利用权力,对承包人经营权流转的干涉。即使在为发展经济而开发农业项目或者有他行政部门、村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中,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从维护农民权益以及土地经济利用的角度出发,慎重推进土地流转项目,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和服务工作。
 
四、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五、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
 
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分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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