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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经济法讲义:劳动基准
发布日期:2015-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规定

  (1)标准工时:8小时/日,40小时/周,1周休息2天

  (2)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可以周、月、季或年计算,如果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要支付1.5倍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要支付3倍劳动报酬。

  (3)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加班

  (1)加班的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形下的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加班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工资

  (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2)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赔偿损失和违纪罚款,每月不得超过20%.

  (3)对代扣工资的限制: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执行判决、裁定。

  4.职业安全卫生

  单位义务:(1)建立制度,执行规程和标准;(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定期体检;(4)对特种作业劳动者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女职工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职工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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