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环卫处主任受贿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常德市环卫处主任受贿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5)石刑初字第65号高某某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5-09-14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石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涛、丁皓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清莹担任本案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荐钧、代理检察员冷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常德市环卫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环卫设备采购、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曾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中联重科贿赂人民币200万元
2011年以来,常德市环卫处作为业主单位多次采购中联重科环卫设备,高某某组织、领导本单位采购工作,中联重科业务人员向其推介产品,并表示采购设备后给予其好处。
1、2011年6月18日,常德市环卫处与中联重科签订318.8万元洗扫车等设备的产品买卖合同。当年年底的一天,高某某通过其儿子高某某(另案处理)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6月5日,常德市环卫处与中联重科签订302.6万元洒水车等设备的产品买卖合同。2012年国庆节假期后一天,高某某通过其儿子高某某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0万元。
3、2013年12月6日,常德市环卫处与中联重科签订1605.6万元洗扫车等设备的采购合同。2015年1月17日,高某某通过曾某某(另案处理)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
(二)收受曾某某贿赂人民币50万元
2010年8月,曾某某与常德市环卫处签定拆迁协议,约定曾某某垫付资金参与环卫西所院落改造,常德市环卫处支持曾某某参与该地块挂牌竞买。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卫处主任后,曾某某多次请求高某某继续履行前期协议,加快项目进度,高某某应允。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曾某某按高某某的安排将人民币50万元现金放入高某某家的杂物间,高某某予以收取。
(三)收受罗某某贿赂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卫处主任后,常德市大众汽车修理厂厂长罗某某为了延续和扩大其单位在该厂的维修业务,向高某某提出关照业务的请求,并向高某某表示按维修业务量5%的比例给高某某好处,高某某同意,并帮助罗某某取得中联重科特许维修点的资格。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高某某分九次在常德市沅水一桥桥北绿化带旁收受罗某某共计人民币40万元。即:
1、2011年中秋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2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4万元;
3、2012年端午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3万元;
4、2012年中秋节之前的一天下班后,收受罗某某人民币4万元;
5、2013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5万元;
6、2013年端午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5万元;
7、2013年中秋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
8、2014年春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8万元;
9、2014年端午节之前的一天晚上,收受罗某某人民币7万元。
(四)收受周某某贿赂人民币9.5万元
从2007年开始,周某某先后以鼎城区恒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名义给常德市环卫处供应扫把、垃圾桶等环卫设备。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卫处主任后,周某某为了继续保持、发展与常德市环卫处的供应业务,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分七次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高某某共计人民币9.5万元。
1、2011年中秋节后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3、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战备桥附近街道旁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6、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7、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五)收受周某甲贿赂人民币4万元
2010年至2014年,周某甲以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接常德市环卫处管理的垃圾站维修业务。2011年年底的一天,周某甲为了早日结算工程款,在被告人高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周某甲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六)收受廖某贿赂人民币4万元
2010年以来,廖某经营的常德市雅洁清洁服务公司给常德市环卫处供应公共厕所洗涤用品,并承接公共厕所的小型维修业务。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廖某到被告人高某某家里,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013年春节前一天,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廖某来到高某某家,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产品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发票、溢价资金发放表、银行资料、环卫处报告文件、土地挂牌资料等;2、证人方某某、李某、罗某某、廖某、周某甲、周某某、曾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二、贪污罪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担任常德市环卫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开就餐票据到常德市环卫处报销的方式,分三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1585元。
被告人高某某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订餐登记表、点菜单、记账凭证、财政支付申请表、财政资金直接入账通知书、发票等;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数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曾某某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该起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虽给曾某某提供过信息,但并未指使曾某某向中联重科索取回扣,至于曾某某怎么与中联重科联系上并提取回扣,提取多少,高都不知情,只是后来曾某某为感谢高某某,送给高20万元,还承诺给高5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不应对其中的160万元负责;被告人高某某在市纪委双规期间即主动交代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应当全案认定自首。
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2010年10至2014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主任,履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环卫设备(工具、用品)采购及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业主曾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廖某的财物共人民币307.5万元。分述如下:
(一)收受中联重科回扣200万元
1、通过儿子高某某两次收受中联重科回扣20万元。
自2006年起,常德市环卫处作为业主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持续采购中联重科多批环卫设备。2010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卫处主任。高任职不久,中联重科环境产业公司营销公司湖南分公司经理白某某,到高某某办公室进行业务接洽,并向高许诺按业务量给予回扣。2011年6月18日,常德市环卫处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更名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签订产品买卖合同,采购清洗车等环卫设备7台,合同标的318.8万元。同年12月7日,市环卫处向中联重科支付了上述采购设备的货款。当年年底,被告人高某某授意在中联重科工作的儿子高某某,向中联重科环境产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方某某提出结算回扣。方某某指示下属李某按公司的销售政策进行支付。李某根据该笔业务的品种及单价情况,按回扣比例3个点左右折算后,以溢价奖的名义从公司财务领出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方某某。2012年春节前一天,方某某通知高某某到其办公室,让高某某打了一张领到公司项目奖金10万元的领条后,将该10万元交给了高某某,要高某某转交给其父亲高某某。事后,高某某将该笔现金交给母亲刘某某和妻子钟某各5万元。
2012年6月5日,常德市环卫处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采购清洗车等环卫设备5台,合同标的302.6万元,同年6月27日,市环卫处向中联重科支付了上述采购设备的货款。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再次授意高某某找方某某结算回扣。2012年国庆节假期后一天,方某某通知高某某到其办公室,当着下属李某的面将事前准备好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高某某,并让高某某以项目奖的名义出具了收条。事后,被告人高某某拿了其中2万元,余款让高某某交给了儿媳钟某保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书证
①从中联重科调取的书证《产品买卖合同》3份等,证明:2011年6月18日市环卫处与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环卫设备合同,金额318.8万元;2012年6月8日,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302.6万采购合同;2012年8月13日签订采购合同,金额21.6万元。上述合同均由高某某代表环卫处签署。
②从中联重科调取《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中联重科与常德市环卫处结算货款的情况。
③从中联重科股份公司调取财务凭证:记账凭证、奖金发放表、发票,证明2011年12月26日,环卫机械分公司支付销售溢价奖共181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高某某的回扣10万元,该笔溢价奖以发放绩效工资销售提成的方式造表发放;2012年8月27日,环卫机械分公司支付销售溢价奖30万元,其中包括李某经手支付给高某某的回扣10万元,该溢价奖以先行预提运输费的方式支付。
④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高某某2012年-2014年收入情况表》,证明高某某2012年在公司工资金奖金收入为65348元,2013年收入为18475.71元,2014年收入为9588元。
⑤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中联重科法人身份,系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包括环卫机械。
⑵鉴定意见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2014)40号检验鉴定文书,证明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中联公司与市环卫处共签订了七份合同销售环卫设备,合同总金额29158000元,市环卫处共计付款27630000元。中联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溢价奖金共计2654400元,其中2011湖南120号合同172000元,2012年湖南82号合同提取198000元。以上溢价奖金由业务员李某领取。
2011年湖南120号合同为2011年6月18日,环卫处与中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318.8万元。
2012年湖南82号合同为2012年6月5日,环卫处与中联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为302.6万元。
⑶证人证言
①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白于2008年至2012年7月任中联重科环境产业公司营销公司湖南分公司经理。在2011年3、4月份,白去常德市环卫处高某某的办公室搞业务拜访。当时高某某向白某某提出要五六个点的回扣。白某某回答说回去跟公司的领导汇报。后来白某某将高某某的要求都告诉了公司华中大区的总经理李某和老总方某某。2011年公司和常德市环卫处有一笔300万元左右的业务往来,李某和公司的老总方某某都跟白讲过,他们给了高某某10万元的回扣,但是这10万元钱是给高某某的儿子高某某的。
②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至2014年,常德市环卫处每年都在中联重科环卫公司采购了设备,常德市这块的业务,公司提取溢价奖以后,分别于2011年、2012年通过高某某的儿子高某某给了高某某共20万元钱,每次10万元,当时是以项目奖金的名义交给了高某某,实际上这20万元是高某某找公司要的采购设备的回扣。
③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公司主要负责环卫机械的销售,公司在常德的业务单位主要是常德市环卫处。李是从2011年开始任华中大区的经理,在湖南公司的经理白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常德市环卫处的主任高某某。2011年至2014年常德市环卫处与公司每年都有业务往来,2011年、2012年每年都有300多万元。
2011年下半年,常德市环卫处将采购的300万元货款支付后,白某某汇报说高某某要采购设备的回扣。李向方某某汇报,方答复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进行支付。按照当时的销售政策,回扣的比例应该在3个点左右,公司决定给高某某10万元的回扣,于是李就以溢价奖的名义从公司的财务上领出10万元的现金,并给高某某打电话说回扣的事情办好了,高某某当时说回扣的事以后直接找他儿子高某某就行了。2011年底、2012年春节前,李到方某某的办公室将10万元给了方,两人商量决定以发项目奖金的名义将这10万元交给高某某。后来,听方讲将这10万元给了高某某,并打了一张领项目奖金的领条。
2012年9、10月份,方某某给李打电话,要他将当年应当给高某某的回扣准备好。按照当年的销售政策,李从财务上领了10万元现金送到方某某办公室请方转交给高某某。过了一段时间后,方某某打电话通知李到办公室,当面将10万元给了高某某,说是当年那笔业务的回扣,是以项目奖金的名义给他的,让高某某打了一张领条,写明领到项目奖金10万元。
④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2012年销售给常德环卫处的设备共支出的溢价奖总额为37.02万元。溢价奖金计算出来以后,先由业务员将自己准备的发票交上来,再由其交到环卫机械公司的财务上报销,财务审核后会通过网上流程向中联重科公司总部的财务申请拨付该笔资金,然后再由其和环卫机械公司的出纳罗日华一起到中联重部总部的财务上将这笔钱领出来。有时候业务员是和他们一起去领钱,其将钱领出来后再将现金交给业务员。
⑤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工作职责是预算管理。其参与了2011年至2013年环卫处的设备采购工作。2011年、2012年设备采购都需要高某某审批签字才能付款。整个采购程序中需要高某某审批的有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产品验收单、委托付款申请书。
⑥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市环卫处采购程序都是年初拿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然后组织采购,再经过收货、验收之后,凭票由市财政局支付局直接向对方付款。但这几年市环卫处采购环卫设备都是根据需要和市领导安排,由环卫处向市政府打报告,领导审批后交市财政局,财政局根据领导意见落实经费来源,再由市环卫处向市采购办申报,之后由环卫处到中联重科购买。这几年都是由中联重科供的货,没有走招投标程序,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到省政府指定的环卫设备供应商“中联重科”购买的。
⑦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参与了环卫设备采购工作。常德市环卫处购置环卫设备一般是采用的单一来源从中联重科公司采购的。操作程序一般都是先由市里做经费安排,然后由常德市环卫处列出采购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及常务副市长签批后,再由环卫处按照正常程序自行采购。但市采购办与市纪委要全程参与,实施跟踪监督,但市采购办并不是采购主体。环卫处先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高某某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贺某某兼任,副主任由李某甲和彭某某兼任,工作人员有分管财务计划的杨某、财务审计科长王某甲和副科长夏某某,还有督导科长张某某。具体的操作都是由办公室承办的。
⑧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具体职责是负责批量车辆购置、车辆维修及加油。政府采购首先由单位申报,相关科室批准再送采购办。限额在50万元以上通常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需要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分管财政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以及市长决定才能实行。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负责申报计划、提出要求,是谈判主体,采购办按照采购单位的需求进行采购,供应商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采购办在其中负责监管。
⑨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快过年的时候,高某某年底放假回家,给了其5万元钱,并告诉她这是发的绩效奖,一共是10万元,跟钟某也给5万元。因为儿子在中联上班才接近一年,发这么多钱刘就有点担心,就问儿子要不要紧,高某某回答:反正这笔钱不是他的,他也不愿意拿的,是爸爸要他的拿的,是以领绩效奖的名义拿出来的。刘心里还是蛮害怕的,但是又不敢问高某某。后来,这5万元钱混在家里的钱一起用了。
⑩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的一天下午,高某某从长沙回家,带回10万元,给了钟5万元,给了高某某母亲5万元。高某某说是方总给的绩效奖,还打了条子的。方总是因为与高某某有业务关系才给的奖金。这些钱钟一部分存在银行,一部分用于家庭开支了。
⑷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3月至2013年在中联重科环卫机械销售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每月固定工资2000-3000元,2011年底得销售提成4000-5000元,2011年收入4万多元;2012年奖金4万多元,年总收入7万多元;2013年只上了两个月班,工资收入5000元左右。收入是公司打到建设银行工资卡上的。
2011年11月,其父高某某安排高某某找中联重科环卫销售公司总经理方某某,要求提高待遇,同时问问方某某,还有没有帐没有结。他明白是指要回扣款,就找了方总,方答复要安排李某核算一下。2012年春节前一天,方某某通知他到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钱是用纸袋子装的。给钱时,方某某让他打了一张收条。他收到10万元后,随即用电话向父亲高某某报告。这10万元,他给了其母亲刘某某5万元,给了其妻子钟某5万元。这10万元与他在公司的正常工资奖金无关,是公司给其父亲的回扣款。
2012年春节后,父亲又安排他去找方某某,问清楚洒水车、道路清扫车、扫路车的回扣点数,并要他告诉方某某,如果不说清楚点数,他就转向。2012年4月,方某某等到常德参加环卫协会年会,父亲与方某某单独见面商谈。会议后不久,父亲又指示他去问清楚三种设备的点数,方某某再次进行了答复,这三种车都是6个点。2012年7月,父亲又安排他去找方某某,问清楚垃圾中转站设备的回扣点数,并问清楚是否还有什么账结没有。方某某答复采购完再说,父亲又要他告诉方某某,不说清楚就转向。方某某答复给6到8个点,共40-50万元。关于结账的事,方某某给李某打了一个电话,然后答复他需要核算一下。
2012年10月国庆节后一天,方某某通知他到其办公室,当时方某某与李某都在。方某某拿出一个纸袋子装的10万元给了他,并让他打了一个收条,与上次10万元的收条打在一起。他收到10万元后,父亲高某某要他把这10万元给钟某。这10万元与他工作无关,是公司给父亲高某某的回扣款。
⑸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春节前,中联重科环卫公司在湖南片区的负责人白某某,到环卫处他的办公室联系工作,白某某告诉他说,购了设备以后一般对环卫处的负责人给3-5个点的表示。他理解的意思就是3-5个点的回扣。他就给白某某讲,能不能安排儿子高某某在中联重科上班。2011年3、4月份,高某某被安排在中联重科工作。
2012年的上半年,高某某在中联重科上班不安心工作,他就要高某某去找中联重科环卫公司的老总方某某,要求换个好点的岗位,提高待遇,还告诉高某某说:“他们以前还讲的给我3-5个点,他去找方总也不要讲那么直白,提醒他们说过这些话,你就说你的待遇差、工资低,搞不下去,要他们关心一下你,或者换个好的工种,或者提高点待遇,或者经费上搞充足点。”后来高某某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方总给了10万元钱的奖金,方总还要他打了一个领奖金的领条。2012年下半年,高某某又不想搞了,他又要高某某去找方某某,并告诉高某某,他们(中联重科)当时承诺给3-5个点的回扣,环卫处买了一些车辆了,他们应该要给点表示。高某某明白他的意思,因为第一次要高某某去找方某某时就给他说过3-5个点回扣的事。高某某去找方某某了,后来高某某告诉了他,方某某给了他10万元钱的奖金。
2、通过曾某某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
2013年,常德市大力实施“三改四化”工程,市政府决定采购大批量环卫设备。在被告人高某某的力争下,市政府决定将采购项目业主确定为市环卫处。2013年11月,经市环卫处申报,市采购办批准该项目的采购方式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对象为中联重科公司产品。之后,被告人高某某安排环卫处副主任贺某某等人作为业主单位代表,与市政府采购办等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参与该项采购任务的考察、谈判。
与此同时,被告人高某某与曾某某商议,由曾某某出面与中联重科进行该笔采购项目的回扣谈判,高某某授意曾某某按10—20个点的标准提出回扣要求。之后,被告人高某某打电话告知方某某,该笔业务由李某和曾某某进行商谈。方某某即安排李某与曾某某联系。几天后,李某与任某某一起到了常德,在常德市火车站对面一茶楼与曾某某见面。曾某某向李某、任某某表示,他是高某某委派来商谈回扣事的,如果谈不拢,就不想做这笔生意。商谈中曾向李、任提出该笔业务要按采购金额的20%提取回扣。李某、任某某答复要看到采购清单,请示领导之后才能确定回扣比例。
回扣商谈之后,曾某某即向高某某进行了汇报。李某回到长沙向方某某进行了汇报。此后,高某某将采购清单给了曾某某,由曾某某将采购清单交给中联重科业务员。在对采购清单进行分析之后,方某某、李某商议,决定按11-12个点的标准给予高某某回扣,并让任某某继续与曾某某进行谈判。此后,曾某某与任某某再次在常德市火车站附近一茶楼进行商谈,最后两人确定,该笔业务提取回扣180万元。曾某某与任某某各自向高某某、李某进行了汇报,得到了高、李的确认。同时,曾某某向任某某提出,他是给领导打工的,还要给他个人5万元劳务费,任某某请示李某后,同意了他的要求。
2013年12月6日,市环卫处与中联重科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清洗车等设备43台,合同总标的1605.6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作为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合同。2013年12月31日,市环卫处通过常德市财政局支付了全部货款。之后,曾某某即向李某提出支付回扣的要求。2014年1月17日,李某、任某某以提取溢价奖的形式,从中联重科财务部门提取了现金185万元,与曾某某约好在长沙茉莉花酒店见面。在该宾馆一房间,李某、任某某将该185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曾某某。曾某某当即电话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收到中联重科回扣180万元,并请示该笔钱如何处理。高回复先由曾保管该笔资金,需要的时候再找曾拿。曾某某于是把其中160万元存入华融湘江银行常德支行,20万元还了个人借款。几天之后,被告人高某某让曾某某先给他20万元,余款由曾某某保管,准备以后购买门面之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书证
①从中联重科调取书证《产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记账凭证》、《发票》,证明:中联重科公司向常德市环卫处销售设备的情况。
②从市环卫处调取的《市财政局关于购置环卫生产作业车辆的请示》、环卫处《关于环卫设备采购会议纪要》、《常德市环卫作业车辆及设备采购计划表》、《非公开方式审批表》等,证明:2013年11-12月,市政府三改四化需要决定采购1605.6万元环卫设备一批,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③龚某某工作笔记,证明:2013年设备采购市政府会议研究情况,确定业主单位为市环卫处。
④从市环卫处调取的《采购合同》、《环卫处记账凭证》、《销售发票》、《产品签收单》、《收料单》、《资金审批表》、《预算内资金拨款书》、《付款电汇凭证》等,证明:2013年12月,市环卫处从中联重科采购1605万元设备。上述书证中,申请表、合同、发票入账、资金支付均经过高某某审核签字。
⑤从中联重科股份公司调取财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发票,证明:2014年1月16日,中联重科支付销售溢价奖共212.9万元。其中包括送给高某某的180万元。该笔溢价奖以预提销售费用的方式借出后,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计入会计科目,并用报销柴油发票的方式平账。
⑥从中联重科调取《溢价奖金计算表》、《溢价奖金发放表》、《溢价奖办理说明》,证明:2014年1月销售常德环卫处设备提取溢价奖金212.9万元,该奖金由李某领取。
⑦长沙茉莉花酒店前台账单,证明:2014年1月17日,宾客姓名为“中联/曾某某”开房8027一间,1月18日上午10点7分结账。与曾、李证实在该酒店房间支付回扣款的证言印证。
⑧肖某某代曾某某取款20万元的银行资料,证明:2014年1月24日,肖某某代曾某某取款20万元。证明赃款处理,与曾供述吻合。
⑨曾某某华融湘江银行资料,存单及银行流水,证明:2014年1月18日存入160万元,1月23日转出200万元。
⑵证人证言
①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左右,李某给他汇报说常德当年有一笔大单,有1000多万元,他就叫李某密切跟进。后来有一天,他和李某正在办公室商量事情,高某某到他的办公室来说,常德市环卫处有一笔大单,有1000多万元的业务,他父亲要其问一下能给多少回扣。他和李某没有明确答复,称要看采购的设备种类和数量才好定。
2013年11月份左右,他接到高某某的电话,高称常德市环卫处当年要采购1000多万元的设备,这笔业务要李某直接找曾总,李某和曾总很熟。他同意了。之后,他给李某打电话,告知高某某给他打了电话,这笔大单高某某要求公司直接找曾总。李某说认识曾总,叫曾某某。他就要李某和曾某某联系、运作。后来李某、任某某给他汇报说,他们已到常德和曾总谈了一次,曾总提出要20个点的回扣,他们没有同意,觉得20个点太高了,具体给多少也要等看到采购清单以后再定。后来李某拿到了采购清单,给他汇报称这些设备最多只能给12个点回扣。他同意了,并要他们继续和曾总去谈,回扣只能在11个点左右,不能超过12个点。后来李某告诉他,和曾总谈定的回扣是185万元打包。2013年12月初签订了采购合同,在12月的最后一天,常德市环卫处把货款付给了公司。李某、任某某告诉他,曾总在催要这笔设备的回扣。公司便按相关规定走程序把溢价奖拿出来后,跟常德方面支付了回扣。
②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得知常德市有采购一批环卫设备的大单。2013年9月份左右,有一次高某某到方某某的办公室对李某和方某某说,常德市环卫处今年有个大单,有1000多万的业务,他父亲高某某要他来问下,看这笔业务的回扣怎么核算?当时方、李对高某某说,这个现在不好说,要看具体的采购数量、型号出来后再沟通。
2013年10、11月份,李某在家里接到方某某的电话,方某某告诉李,高某某打了电话,说以后常德市环卫处的采购业务都找一个姓曾的人,不要找高某某。方还问李认不认识这个姓曾的人?他当时问方某某,是不是叫曾某某?方某某说,可能是的。他称认识,方某某就要他和曾某某联系。在接到方某某的电话以后,他马上打电话给曾某某,问曾知不知道常德环卫处要采购一笔大单的事情,这笔业务是不是直接和他联系?曾某某回答说是的,具体事宜要他去常德面谈。过了两三天,他和任某某就去了常德。
李、任、曾在常德市火车站对面的“梦哩茶香”茶楼见面,曾某某对李、任说,这笔大单业主是环卫处,高主任派他来谈业务回扣的事,如果谈不拢,就不要想做这笔生意。曾提出要20个点的回扣(采购金额的20%)。当时李、任回答说,20个点的回扣肯定不可能,要等采购清单出来,看了采购清单上的具体型号、数量,再跟领导汇报以后才能确定具体的回扣点数。回长沙后,李和任某某跟方某某做了汇报,当时方某某指示,这个事等常德市环卫处的采购清单出来以后再说。后来,刘某甲把常德市环卫处采购清单交给了任某某,任某某跟李和方某某汇报了采购的总金额以及具体的品种和数量。然后,李和方某某商量,确定这笔业务回扣只能在11个点上下浮动,不能够超过12个点。然后,李、方要任某某按时这个原则去和曾某某商谈。后来,任某某和曾某某在常德又谈了一次,在谈的过程中,任某某给李打了电话,说这笔业务的回扣确定为180万元,另外还给曾某某5万元钱的辛苦费。李同意了并在事后告诉了方某某。
2013年12月31日,常德市环卫处把1600万元货款支付给公司以后,曾某某就经常打电话要先前谈定的回扣。在2014年元月份的时候,李从公司财务领取了200多万元现金,其中还包括其他的溢价奖金。李和任某某一起领的,找财务借了一个蓝色的旅行箱,将185万元现金装在里面。然后给曾某某打电话,称事情已经办好了,约曾到长沙市岳麓区的茉莉花大酒店见面。当天晚上八点左右,曾某某到了茉莉花酒店。然后,李和任某某带着装有185万元现金的旅行箱来到曾某某住的房间,在房间里面,李和任某某将185万元现金从旅行箱里拿出来放在了靠窗户边的一个桌子上,告诉曾某某,这是185万元。当时曾某某走到桌子面前看了一下。然后在房间里闲聊了几句,之后,李和任某某带着空旅行箱离开了曾某某的房间。
这笔业务回扣,曾某某就是高某某的代言人。高某某直接跟方某某打电话,明确告诉他关于这笔业务直接找曾某某谈,不要找高某某。曾某某也跟他们讲过,他是高某某派过来谈业务回扣的。给高某某的回扣是180万元,另外5万元是曾某某找他们要的辛苦费。这180万元没有直接给同用忠,是给他的代言人曾某某的,按照正规的采购程序,中联公司只会和采购业主单位环卫处谈,不会和曾某某谈,他又不是环卫处的人,又不能代表环卫处。高某某要他们找曾某某,只能说曾某某代表高某某个人。
③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得知常德市政府要采购一大单环卫设备。当年10、11月,李某告诉任说,方某某给他讲,常德的这笔业务要他们和一个叫曾某某的人谈。任某某和李某就来到了常德,在火车站附近的“梦哩茶香”茶楼和曾某某见面,当时曾某某说,他是常德市环卫处主任高某某派来谈业务回扣的。曾当时提出要20个点的回扣,任、李表示要看了采购清单,请示领导以后才可以确定回扣比例。回长沙后向方某某进行了汇报。过了一段时间,可能是曾某某把清单给了刘某甲,整个业务量大概1600万元左右。李某于是通知任去找曾某某把业务回扣的事落实下来,业务回扣控制在11个点左右,不能超过12个点。
此后,任某某一个人到常德,在“梦哩茶香”茶楼和曾某某见了面,约定给回扣180万元。曾某某同意了,并对任说,他也是跟领导打工的,还要跟他搞5万元的劳务费。任把这个情况跟李某做了汇报,李某也同意了。曾某某是高某某派来的,代表高某某,高某某又是业主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果不和他把业务回扣谈好,担心高某某不让他们做成这笔大单的生意。曾某某也曾放出话来,如果不把回扣谈好,就让他们做不成这笔生意。
在2013年12月底,常德市环卫处支付了全部货款。然后,曾某某就频繁地跟李某打电话要事先谈好的回扣,并说春节前一定要到位。大概2014年元月中旬的时候,任某某与李某从公司财务取出185万元,在长沙茉莉花酒店房间给了曾某某。
④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得知常德环卫部门有采购设备大单,向任某某进行了报告。2013年10、11月常德市环卫处将采购环卫设备的清单确定以后,刘拿到了一份采购清单,回长沙把这个采购清单拿给任某某看过。过了没多久,李某带着任某某和刘某甲一起到了常德,与常德市环卫处的人进行商谈。在2013年12月初的时候,公司和常德市环卫处签订了大约1600万元左右的设备购销合同。在2013年12月底,常德市环卫处向他们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按照省财政厅的协议供货规定,中联作为省内的企业,只要他们公司和业主方达成一致就可以签订购买合同,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
⑤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常德市环卫处在中联重科采购了一笔合同标的为1605.6万元的环卫设备,按合同额的12%提取溢价奖,金额为192.6万元。
⑥证人龚某某、张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市里决定大量采购环卫设备,当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卢市长就环卫设备采购的问题组织城管局的张甲局长、龚某某等人开了一个会,确定设备采购由市城管局当业主。高某某后来知道城管局当业主后,就多次找到卢市长,要求把业主变更为市环卫处。2013年8月9日,卢市长组织张局长、龚某某、市环卫处的班子成员和部分所队长,在市政府的407会议室召开了一个会议,安排迎接全国卫生城市迎检工作。散会后,卢市长把张局长、龚某某、高某某、财政局的欧阳志留下来要安排环卫设备采购的事。高某某就调动环卫处的人和采购设备的事和卢市长争了起来,高某某说他是环卫处的主任,调动环卫处的人和采购设备的事为什么不让他知道,他们吵了约半个小时。吵完后,卢市长在那次会上决定:1、采购工作先由环卫处当业主。2、成立采购车辆小组,由市财政局的经建科、政府采购办、城管局、环卫处派人参加,由采购办主任袁志牵头去中联重科考察洽谈。
⑦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采购1600余万元设备,市环卫处先提出一个采购方案给市财政局,后来卢市长确定环卫处当业主。高某某召开环卫处班子会议成立了由贺某某牵头的采购小组。当年11月25日,小组成员在环卫处会议室与中联重科人员谈判,取得一致。此后,杨某经办了付款手续。凡需要公章的地方都需要高某某审批签字,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产品验收单、委托付款申请书,都要经高某某签字。环卫处设备不足,高某某就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向市长汇报。
⑧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高某某争取到环卫处为业主单位。高某某在环卫处明确了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的贺某某副主任牵头,负责采购项目的分管领导参加,包括李某甲(纪委书记)、彭某某(副调研员)、杨某(办公室负责计划)、夏某某(财务科负责采购)等。当年11月下旬的一个星期六,按照高某某的要求,由贺带队组织相关人员一起到中联重科公司及怀化市环卫处考察。当时参加的人员有贺、陈某某(市采购办副主任)、丁某某(市城管局干部)、李乙(市财政局经建科干部)、李某甲、彭某某、杨某、夏某某等人,考察回来后,与中联重科在环卫处办公室谈判,达成了协议。采购项目申请表包括品种、数量、价格都必须经过高某某主任同意,考察、开会也是高安排的,尽管高某某主任本人没有直接参加考察与谈判,但有关的采购活动都是由他安排的。另外采购合同、验收单、支出票据都必须经过他的签字才能生效。
2013年年底,环卫处在中联重科采购完1600万元设备后,对有一些设备(洒水车的喷头)提出了改装意见,按合同规定,要等他们改装好,验收合格后才能给中联重科付款。中联始终没有搞好。但是后来高某某安排贺某某赶快办手续把中联重科的账给他们付了。这样贺就安排下面的工作人员快点准备手续,把中联重科的账提前付过去了。付款后过了很长时间,好像到了2014年5月份,那些洒水车的改装才改装好。
⑨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采购1600多万元设备的经过。
⑩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陈参与了2013年环卫处车辆采购,先由环卫处向市政府申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资金科室(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落实资金,然后执行采购。其代表采购办进行了考察,在环卫处办公室与中联公司进行了谈判。在这个谈判过程中,陈与市纪委的王乙到场只是起一个监督作用。
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彭参加了2013年批量环卫设备的采购考察工作,没有成立什么专门的采购机构,环卫处成立的采购领导小组是高某某在一次骨干会上顺便讲了一下,确定哪些人参与采购,哪些人去长沙考察等。采购设备所有报账资料都要经过高某某的签字,如果没有他的签字,就报不了账。
证人潘某某、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曾某某向潘某某借款20万元,过了十来天,就还了这笔钱,与曾某某供述赃款去向吻合。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一天,根据曾某某安排,帮曾从建设银行八百里酒店附近的营业部取款20万元,然后交给了曾某某。证言与曾某某供述取款20万元给高某某的情节吻合。
⑶鉴定意见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2014)40号检验鉴定文书,证明: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中联公司与市环卫处共签订了七份合同销售环卫设备,合同总金额29158000元,市环卫处共计付款27630000元。中联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溢价奖金共计2654400元,其中2013湘北90、142、185号合同提取2129000元。以上溢价奖金由业务员李某领取。
2013湘北90、142、185号合同,包括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总价113.6万元的购销合同,8月29日签订的274.8万元的购销合同,12月6日签订的1605.6万元的购销合同。
⑷同案人的供述
①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高某某安排高某某去找方某某,问清楚环卫处向中联重科采购一笔2千万的设备的点数,方某某当时答复说,要等李某核算后才能确定。
②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12月的样子,在高某某办公室,高告诉曾某某,市环卫处要从中联重科采购1500、1600万元的设备,让曾去和李某谈业务回扣,高某某并告诉曾某某,他儿子高某某人也没有回来,没有人代替他去谈。曾某某答应了。随后,高某某当即用自己办公室的座机跟中联重科环卫公司的老总方某某打了电话,告知曾某某将和中联重科的李某谈这笔业务回扣的事情,在电话里,高某某还特意叮嘱方某某,除了曾总以外,业务回扣的事情不要和任何人扯。挂电话后,高某某对曾说,你直接去找李某谈就可以了,方总会跟李某交代的。曾某某问高某某,怎么去和对方谈?高某某回答说先按业务量的10、20个点谈。
后来,曾某某和李某、任某某第一次见面在常德火车站对面的“梦哩茶香”茶楼。见面后,曾某某对李某和任某某讲,高某某要他来和中联重科公司谈业务回扣的事,并说这笔业务要20个点的回扣。当时李某他们拒绝了,说这20个点肯定是不可能的,最多10个点,曾称10个点搞不好,李某和任某某便对曾说,他们要看到具体的采购清单并计算一下,跟方某某汇报了再说。第一次没有成功。
与李某见面的第二天上午,曾到高某某的办公室跟高某某汇报,说提出点数太高了,对方不接受。对方提出要看了清单算账以后才能确定点数。高某某答应两天后把采购清单交给曾。高某某还告诉曾某某,方某某跟他讲的都是8个点,要曾和他们再谈谈,并表示多的都是曾某某的。过了两天后,高某某打电话给曾某某,叫曾到办公室把采购清单拿走。曾拿了采购清单以后,又将采购清单交给了李某、任某某。
过了不久,任某某到常德约曾某某见面。在“梦哩茶香”茶楼,任某某告诉曾,他们看了采购清单算了账,也跟领导汇了报,这笔业务回扣就按照180万元打包,问曾是什么意见。曾走出包厢跟高某某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曾先问高某某,采购清单还要不要从中联重科的人那里拿回来。高某某回答说不要紧。然后,曾又问高某某,这笔业务回扣对方讲的是“一八”,行不行?高某某回答让曾某某做主。于是,曾某某对任某某说,业务回扣就按180万元打包,他会到高某某那里做工作。同时,曾当时还对任某某说,这180万元他是不会要的,中联公司还要跟曾另外搞5万元的费用。任某某也同意。
因为高某某之前跟曾交代过,在电话里面不要扯具体的事情,所以曾当时就只告诉了高某某对方提出的业务回扣是“一八”,高某某一听肯定就知道是180万元。因为这笔业务量有1500、1600万元,按照10个点左右计算大概就是180万元的样子。
到了2014年元月份,李某或者任某某打电话给曾,钱已经准备好了,约曾到长沙岳麓区的茉莉花大酒店见面。李某或者任某某在茉莉花酒店预订了一个房间,当天晚上7、8点左右,赶到宾馆房间。等了一会,李某和任某某就来到了房间,当时任某某拖着一个装有185万元现金的旅行箱。然后,李某和任某某把185万元现金从旅行箱里拿出来以后放在房间的桌子上要曾清点数目,曾当时清点了数是185万元。简单地讲了几句话以后,李某和任某某就离开了。曾去房间的时候自己带了一个黑色的旅行箱,等李某和任某某离开以后,曾把180万元现金装入了自己带的黑色旅行箱里面,另外5万元现金放进了自己的提包里面,然后,曾带着装有180万元现金的黑色旅行箱回到了常德。
第二天,曾到高某某的办公室,告诉高钱已全部拿回来,并用手势(比了个一和八的手势)告诉高某某是180万元钱。高某某说,先放在曾那里,到时候用的时候再找他。考虑到安全,曾便在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市支行开卡存了160万元现金,余下的20万元曾还给了朋友潘某某。
过了两天,曾又到高某某的办公室沟通怎么处理这180万元钱,高某某当时说,到了年前先跟他给20万元去拜年,多的先放在曾这里,到时候买门面。第二天,曾让肖某某从自己建设银行卡取了20万元现金。之后,高曾两人电话中约定在紫桥小学见面。在曾的车上高某某把20万元钱提走了。
高找曾出面谈回扣,一是因为他儿子高某某不听话,高某某一时找不到合适、可靠的人代替他跟中联重科谈业务回扣的事;二是因为高某某知道曾和中联重科的李某他们比较熟悉,谈起来也方便些。因为当时中联的人到常德来都是曾接待的,有些费用开支,曾便跟任某某提出了要5万元的业务费用。
(二)收受曾某某贿赂人民币50万元
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从2007年起开始谋划对城西环卫管理所院落进行改造,兴建所办公楼等环卫设施和职工住宅。2008年7月9日,城西环卫管理所改造纳入常德市旧城改造项目。2010年8月26日,曾某某以湖南常德市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市环卫处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约定:参与西所地块投标摘牌并进行开发建设,自愿垫付所需资金200万元,西所地块拆成净地后交由国土交易中心挂牌出让,环卫处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支持曾某某参与该地块挂牌竞买,并提供必要的手续,环卫处愿为曾某某垫付的资金承担利息。
高某某就任市环卫处主任后,曾某某多次找到高某某,希望环卫处继续履行以前达成的协议,并提出以常德市环卫处的名义向政府申请,让环卫西所的土地按照原定的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进行招拍挂,同时以常德市环卫处的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把曾投入的拆迁资金闲置的损失挂入土地成本对其进行补偿。高某某答应帮忙。为此,曾某某表示要给其送50万元,高某某指示曾某某将钱放到其家杂物间里,并给曾某某指明了其家杂物间的方位。2011年3、4月的一天,曾某某将人民币50万元现金分成5捆扔进了高某某家的杂物间,并按照事前与高某某的约定,用座机给高某某打了电话,然后离开。高某某当即回到家里杂物间,对该50万元进行了收藏。2011年下半年,高某某和妻子一起去儿媳妇钟某江西赣州市的老家,高某某把这50万元钱带到了江西,交给了儿子高某某。
此后,城西环卫管理所项目加快了工作进度。2011年6月25日,市环卫处向市政府、城市办、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请求尽快将城西管理所院落土地进行挂牌出让。2011年8月,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履行招拍挂程序期间,因其他开发商报名参与竞争,曾某某不满,提出其与市环卫处之前已经达成协议,并与西所职工达成了拆迁换房协议,要求取消其他开发商竞争资格。高某某安排市环卫处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致使市国土局三次暂停该土地的招拍挂程序,排除了其他有效竞争对手。2012年10月9日,曾某某以湖南东晟置业公司的名义,通过挂牌摘牌成交的方式取得西所地块使用权。
曾某某拿到地块使用权后,向高某某提出,拆迁借款200万元周期长,给他造成了损失,要求市环卫处给他进行赔偿。高某某又按照曾某某的请求,以市环卫处的名义,向市政府递交了书面报告。此后,在开发商与职工就安置优惠面积争议处理、税费减免、项目容积率增加等事项上,高某某都积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协调处理或者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⑴常德市环卫处《关于将城西环卫管理所院落开发建设纳入旧城改造的请求》、常德市城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关于市环卫处城西管理所(北站)地块旧城改造建设问题会议纪要(2008年7月9日)》,证明:2007年元月城西环卫管理所被纳入旧城改造项目。纪要确定土地竞买者必须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后才能报名。
⑵从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51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资料》等书证,证明:市国土局组织西所地块项目招拍挂,但环卫处因认为其他竞买者违反了2008年纪要会议精神,要求中止拍卖程序,在环卫处的要求下,组织重新拍卖,由曾某某以湖南东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摘牌,取得土地使用权。西所土地招拍挂程序经过三次暂停,曾某某取得西所土地使用权。
⑶市环卫处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就西所土地提出的报告及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证明:自2011年12月起,高某某安排市环卫处向市政府、市棚改办、市国土局、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单位,递交报告,请求解决事项包括:
①暂停招拍程序,将西所院落不纳入棚改项目,单独组织拍卖。市棚改办经报告市政府,项目纳入棚改,但单独组织拍卖;
②取消天源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竞买资格,要求取消天源公司的竞拍的理由为未与环卫处沟通;而天源公司报价1800万元,东晟公司报价800万元;
③请求市政府按旧城改造方案给予湖南东晟置业公司按当时的合同、协议规划报建,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同时,允许湖南东晟置业公司按旧城改造方案边报建边施工建设;
④请求市政府补偿东晟公司1500万元损失,尽快将旧城改造优惠政策落实;
⑤请求市政府妥善解决东晟公司提出的增加容积率等问题;
⑥向市棚改办报告,请求解决拆迁安置协议置换面积与产权面积差、还房标准差额部分费用的认定、公产部分面积返还、西所地块未封闭墙修建费及未拆除门面拆迁户拆迁费、拆迁户过渡费、项目协调工作经费等问题。市棚改办出具报告维持西所项目的容积率不变,卢市长批示同意;
⑦请市政府同意减免环卫处拆迁户产权面积外223.03平方米的面积差及设计标准外2000平方米的报建手续及相关费用。
⑷曾某某工商银行取款资料,证明:2011年4月15日,曾某某取款3万元,该笔取款系向高某某行贿的资金来源之一,与曾、高供述印证。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高某某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了重新分工,安排其分管环卫西所的院落改造项目。西所院落改造项目以前属于旧城改造项目,可以享受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2010年下半年,市环卫处找曾某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西所院落的拆迁工作,市环卫处承诺为曾某某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他拿到西所的土地进行开发。但是后来旧城办撤销,西所院落改造不能享受旧城改造政策,而是由市国土局挂牌公开竞拍。
2012年春节以后,当时环卫西所的土地恢复挂牌以后,有东晟公司和天源公司两家房产公司参与挂牌。按照市政府职能部门会议纪的规定,在报名参与挂牌以前,房产公司要和常德市环卫处就公私房还房、职工安置等问题进行沟通才能参与环卫西所土地的招拍挂。天源公司却在没有和环卫处沟通上述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报名参与了环卫西所土地的招拍挂,并且一次必缴纳了1880万元(在原价的基础上一次性加价1040万元)的土地出让保证金给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时高知道这个情况后,要彭某某和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要求取消天源公司参与竞拍的资格。彭就安排办公室起草了关于请求取消天源公司竞买资格的两份报告,一份对市国土资源局,一份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起草好后交高某某审批,然后发给了两个单位,这样,环卫西所土地出让两次暂停挂牌。2012年4、5月份,环卫西所土地重新挂牌,有东晟公司和鸿福公司两家房产公司参与报名。但由于鸿福公司也没有按照市政府职能部门会议的规定与常德市环卫处进行沟通,当时东晟公司和环卫处要求取消鸿福公司参与竞拍的资格。这样,环卫西所的土地出让第三次暂停挂牌。大概在2012年国庆节的时候,东晟公司通过摘牌取得了环卫西所土地的使用权。只要是涉及到西所开发的一些具体事,高一般都安排彭去做,包括处理职工上访、给曾某某赔偿损失、为曾某某争取棚改政策等,高某某都曾指示彭去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环卫处给相关职能部门打过很多报告。
⑵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4月的一天,曾某某向其借款17万元,与曾供述向高行贿的资金来源印证。
⑶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3、4月清明节左右,曾某某向其借款20万元。与曾供述向高行贿的资金来源印证。
3、侦查实验笔录及视频
时间:2014年11月7日;地点:鼎城区计生委宿舍高某某家杂物间。
证明:高某某及曾某某均供述,曾将50万元放入高家杂物间。通过实验查明是否能将50万元丢入其杂物间。
侦查结论:高某某家杂物间铁门缝隙能塞进百元面值的十万元一捆的人民币。
4、行贿人曾某某的供述,证明:高某某到环卫处上任后,曾某某为了环卫西所土地闲置损失和按旧城改造优惠政策挂牌两件事多次找高某某,高没有明确答复。2011年2、3月一天,高约曾在鼎城区政府旁边一个茶楼见面,曾汇报西所项目情况后请高帮忙,高答应帮忙,同时批评曾某某不懂做生意,然后离开了。曾明白高是暗示要给他送钱。过后不久曾再次找高汇报西所项目的事情,高把曾约到鼎城区交通局旁边的一个茶楼里,曾问高到底想怎么搞,要高讲个实话,高回答他会想办法把曾的损失挂进去,但他也要给领导做工作,要曾给他80万元。曾某某觉得80万元太多,但答应给高某某送50万元,并要求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并把他的相关损失计入土地成本,高答应了。后来,曾筹集了50万元,问高某某怎么送给他,高告诉曾把钱放到他家的杂物间后,然后用座机打电话不说话。高详细告诉他家杂物间的方位。2011年3、4月的一天,曾将50万元分成5捆扔进了高某某的杂物间,然后按要求给高打了电话。曾送这50万元的来源是找聂某某借了17万元,找曾某甲借款20万元,加上自己的现金凑齐了50万元。后来,针对西所项目按旧城改造进行挂牌和补偿环卫处借款、招拍挂准备金的闲置等请托,高帮曾向市政府打了专题报告,享受到了部分优惠政策。
2010年9月,曾某某以广龙公司的名义借给常德市环卫处200万元,并签署协议约定200万元钱用于环卫西所拆迁和对环卫的职工的补偿,约定借期为四个月,月息1分,到期以后无条件还钱,常德市环卫处全力支持曾摘牌,中途不能退出。环卫西所土地拆迁完成以后,2010年12月,按照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对环卫西所的土地挂牌,但由于高某某把这个事情压着不同意盖章,再加上那个时候旧城改造指挥部已经撤销了,这样,常德市环卫处按程序将环卫西所的土地交给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但当时常德市环卫处把环卫西所的土地交给了国土局储备中心后,没有和曾进行结算。曾给高某某送钱就是为了解决:①希望高某某以常德市环卫处的名义向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让环卫西所的土地按照原定的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进行招拍挂;②希望高某某以常德市环卫处的名义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把曾资金闲置的损失挂入土地成本对其进行补偿。曾把钱送给高某某后,高告诉过他已就这些问题跟政府打过报告。
2011年8月26日,按照国土储备的正常程序对环卫西所的土地进行招拍挂,但这次是由于环卫职工的相关优惠政策没有记入挂牌条件而导致停牌。2012年2月,环卫西所的土地恢复挂牌,曾以东晟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拍,同时参与竞拍的还有天源公司。按照协议凡参与环卫西所土地竞拍的单位需先与常德市环卫处就公私地产置换、职工还房等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并签订协议,但天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就直接参与竞拍并且在底价84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出价1880万元。曾认为,这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曾向常德市环卫处打了报告,要求取消天源公司的竞拍资格。这样,公共交易中心再次暂停了环卫西所土地挂牌。2012年5月7日环卫西所再次恢复挂牌,参与竞拍的单位有东晟公司、鸿福公司(好像是这个名字,具体不清楚)。因为同样的原因,鸿福公司也是在报名竞拍之前没有和常德市环卫处就公私地产置换、职工还房等问题进行沟通并签订协议。这样,环卫处西所的土地又暂停了挂牌。后来,市政府的通知,要求取消凡参与竞拍环卫西所土地的公司都需先与常德市环卫处沟通的条件,这样,东晟公司和鸿福公司两家公司就参与了环卫西所土地的竞拍,在2012年9月29日,曾以东晟公司的名义按88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环卫西所的土地。在这之后,曾对环卫西所土地进行了开发,并多次找过高某某,也向常德市环卫处打过报告,希望环卫西所的这块地能够按照旧城改造政策来执行,并对曾的损失进行补偿。市环卫处就上述问题向政府打过相关报告。
5、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供认:高某某去环卫处工作之前,曾某某就在搞环卫处的西所改造项目,曾某某做的西所项目就是拆迁老西所的宿舍楼和办公楼,重建西所的宿舍楼和办公楼。高在去环卫处工作之前,西所的建设遇到了阻力,环卫处就找曾某某借了200万元钱用于拆迁。曾某某和环卫处有一个约定,就是曾某某给西所拆迁借资,在招拍挂的过程中,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为曾某某尽可能提供支持和帮助。2010年10月份高某某去环卫处工作认识了曾某某。曾某某就多次找到高,希望继续一如继往的按上届的承诺对西所的建设给予支持,并对高说会跟他搞点表示。2011年春节以后的一天晚上,曾某某约高到高家对面鼎城区委的院子里的亭子里坐,沟通给予支持的事,曾某某要给高送钱,高让曾把钱放他家的杂屋间里,并指给杂物间的位置,同时,高要曾把东西放好后找一个座机给他打个电话,不必出声,这样高就知道了。一天下午3、4点钟,高在外面检查卫生,接到一个座机打来的电话,没有出声,高某某知道是曾某某把钱放到杂屋间了,马上回家,打开杂屋间的站,发现里面有一个小蛇壳袋子,里面装着50万元人民币现金。高拿下来几个黑色塑料垃圾袋,把每砣钱装进一个黑色塑料垃圾袋包好,然后放在杂屋间里屋的靠北边的杂物下面,用杂物压着,别人都看不见。过了几个月后,好像到了2011年下半年,高和老婆一起去前儿媳妇钟某江西赣州市的老家,把曾某某送给他的50万元钱也带了过去。去之前告诉妻子这次去江西把外面做生意的一些钱和一些灰色收入带过去,给儿子去办驾校。这样在江西把这些钱交给儿子高某某了。
收到曾某某的钱后,高还是一如既往的帮助他解决各种问题。曾某某和职工发生矛盾时,帮助协调;职能部门有时卡曾某某时,高会出面积极协调。棚改办为了搞好原常德县电影院的整体开发建设,要把这块地纳入他们整体搞招拍挂,高安排环卫处的彭某某给棚改办的副主任黄某、主任张某乙汇报,高还给卢市长发信短信汇报,希望西所土地单独招拍挂,最后还是同意了单独搞招拍挂。
曾某某给高送钱的目的,一方面是他想和新环卫处主任搞好关系,第二方面是曾某某想请求高在他今后的工作给予他正当的支持和服务,协调矛盾。
(三)收受罗某某贿赂人民币40万元
2006年罗某某经营的常德市大众汽车修理厂被确定为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卫卫生管理处主任以前,市环卫处的部分车辆在常德市大众汽车修理厂维修。高担任市环卫处主任后,罗某某为了延续和扩大市环卫处在其厂的维修业务,找到被告人高某某并表示按维修业务量的百分之五给高某某回扣,高同意并建议罗某某,为了扩大业务,争取中联重科在他的维修厂设立一个特约维修点,其愿意帮助罗某某取得特约维修点的资格。此后,高向中联重科的白某某提出了在大众汽车维修厂设立特约维修站的建议,白某某代表中联重科对维修厂考察后,与罗某某签订了中联重科特约维修服务协议,授予了大众汽车修理厂“中联重科环卫机械公司常德特许维修服务站”资质。此后,市环卫处在罗某某的大众汽车修理厂的维修业务进一步发展。
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罗某某为感谢高某某对其修理厂业务的关照,在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分九次在常德沅水一桥桥北绿化带旁送给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40万元。其中,2011年中秋节2万元,2012年春节4万元,2012年端午节3万元,2012年中秋节4万元,2013年春节5万元,2013端午节5万元,2013年中秋节2万元,2014年春节8万元,2014年端午节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⑴环卫处专用车辆维修费银行日记账查询表,证明:自2011年1月开始至2014年4月,市环卫处共向罗某某开设的修理厂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491453.5元。
⑵从环卫处调取《环卫专用车辆维修查询明细表》、《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支出明细申报表》、《财政支付凭证》、《发票》、《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申请维修报告等财务凭证,证明:环卫处与罗某某经营的维修厂发生业务往来的财务凭证,上述付款均经过了高某某审核签字同意。
⑶罗某某经营的大众汽车修理厂银行账户往来历史明细,证明:大众汽车修理厂以“常德市武陵区德众工程机械汽车修理厂”、“武陵区德达工程机械汽车修理厂”、“武陵区桥头汽车配件经营部”、“常德市武陵区大众汽车维修中心”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结合罗某某的证言,证明罗某某给高某某的钱来源于这几个账户的资金。
⑷常德市大众汽车修理厂的营业执照,证明:常德市大众汽车修理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罗某某。
⑸中联重科特约授权维修服务协议(2011-2014),证明:结合罗某某的证言证明,经高某某给中联重科的白某某打招呼后,罗某某经营的常德市大众汽车修理厂获得了中联重科的特约授权维修站的资质。
⑹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武陵区桥头汽车配件经营部系个人经营,于2013年3月28日成立,登记经营者罗某甲。
常德市武陵区德众工程机械修理厂系个人经营,登记经营者为铁小君,2007年3月24日成立,2011年10月20日注销。
武陵区德达工程机械汽车修理厂系个人经营,登记经营者为铁小君,2011年8月17日成立。
常德市武陵区大众汽车维修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罗某某,2011年7月1日成立,2013年10月8日注销。
2、证人证言
⑴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大众汽车修理厂于2006年通过招投标被常德市财政局采购办确定为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定点维修厂。1998年开始,常德市环卫处就在大众汽车修理厂修车。高某某担任常德市环卫处主任之后,罗担心高某某把修车的业务搞走,他就请刘某乙帮他在高某某面前说说话,同时自己也找了高某某。因为市环卫处的大部分车辆和设备都是从中联重科购买的,所以要接到市环卫处的维修业务,还要求有中联重科环卫机械特约服务站这个资质。这个资质是在中联重科环卫机械分公司办理的。公司考察之后再授牌。为这个资质罗找了高某某帮忙。2011年3月份的一天,高当着罗的面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分公司主管维修服务站的白经理打过电话。过了几天,中联重科环卫机械分公司的白经理就带人到罗的厂里考察,之后就与罗签订了维修合同,并给该厂授牌。为了延续维修业务,2011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罗打电话约高见面,在常德一桥北引桥桥头花坛边,罗在高的车里许诺按修车总量的5%给高回扣,高当时答应了。此后罗基本上都是参照其与市环卫处的业务给高送的钱,并且都是在与市环卫处结账之后再给的,给高送的钱都是整数,每次都是在高的车里面给的,一共给高送过9次,共40万元。
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钟,高某某约罗某某、曾某某到鼎城区委院子里的花亭里见面。高某某告诉罗,市环卫处副主任唐晖已经被市纪委“两规”了,高自己也可能会被纪委“两规”,高交代罗莫乱讲。
⑵证人白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一天,高某某把白喊到办公室说,希望中联公司在常德设立一个汽车维修点,并向白推荐了常德的大众汽车修理厂,高某某还把大众汽车修理厂的老板罗某某也叫过去了,介绍认识。白同意了,后来白还去大众汽车修理厂看了,这个厂很有规模,各种设备、场地都很好。后来罗某某把汽车修理厂的一些材料交给了白,白按照公司的程序给罗某某办了个中联重科环卫机械公司常德特许维修服务站的授权牌子。
⑶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单位的经费控制得比较紧,高某某给贺某某交待,要贺赶快把罗某某那里的钱付出去。罗某某他那里的费用比较大,在年底时环卫处对于这种大额的付款,一般是先给付一部分,等单位的经费稍微宽松以后再付完。但是这次高某某给贺讲后,贺就通知下面各个在罗某某那里修过车的所队,要他们抓紧时间把修车的票报上来,贺记得这次是一次性给罗某某把款付完了。
⑷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高某某刚到环卫处就问刘某乙,环卫处的车辆在哪里维修,刘告诉他以前一直在大众汽车维修厂那里维修。之前罗某某也找过刘,请其介绍高某某到该厂维修车辆。
⑸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在哥哥罗某某的修理厂打工,2013年罗某某借他的身份证办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登记。其本人在武陵区桥头汽车配件经营部没有出资,没有股份。修理厂是罗某某一个人的。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春节后,罗某某去环卫处高的办公室联系业务,高对罗某某说可以做大一点,争取中联重科在他们那里设一个维修点,高也会给中联的人讲,后来高给中联重科的白某乙讲过,要白某乙去罗某某那里去考察。2011年下半年中联重科就在罗某某那里设了一个维修点。此后,罗某某就和环卫处各个所、队联系业务,环卫处去那里修车的就多了起来。罗某某觉得高对他们的业务有帮助,就为了感谢高,从2012年春节到2014年端午节给高送了共40万元钱。环卫处的车辆在罗某某那里修理后,高没有阻止,照顾了他的生意,在环卫处结账也没有为难过罗,罗结账时高某某这里是最后一关,要经高审阅同意才可以报销,高在他结账时从来没有为难过他。
归案前一、二个月的一天晚上,环卫处副主任唐晖被市纪委调查不久,高心里感觉可能是冲他来的,约曾某某、罗某某去鼎城区区委院子里的亭子里见面,叫他们把自己公司里的事情要做好梳辫子的工作,一些财务上的资金来龙去脉要搞清楚,要做好保密工作,近段时间不要再联系。
(四)收受周某某贿赂人民币9.5万元
从2007年开始,周某某便给市环卫处供应扫把、板车、垃圾袋、垃圾桶等环卫工具、设备。因为业务及纳税需要,周某某先后注册了鼎城区恒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并以这些公司的名义给环卫处供货。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市环卫处主任后,周某某为了取得高某某的支持,继续保持与环卫处的业务关系,2011年至2013年,分七次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高某某共9.5万元。分别是:2011年中秋节后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0.5万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给高某某2万元;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战备桥送给高某某1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高某某家中送给高某某2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1万元;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高某某2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周某某继续向市环卫处供应环卫工具,并顺利结账,高某某还多次临时通知周某某提供垃圾桶等环卫工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⑴2007-2014年市环卫处相关业务合同清理表;
⑵市环卫处与鼎城区恒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桶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纪要》、《常德市环卫处关于购置垃圾桶补办手续的报告》、《常德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⑶市环卫处与鼎城区恒跃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⑷从市环卫处调取:市环卫处与周某某从2011年至2014年业务往来情况的维修(采购)合同、财务凭证及统计表等;
上述书证证明:周某某公司与市环卫处发生业务情况。
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常德市鼎城区恒进环保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登记成立,股东周某某、冯某某,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14年1月27日注销;
常德市鼎城区耀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成立,股东周某某、周某乙,法定代表人周某乙;
常德市鼎城区恒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成立,股东周某某、张某丙;
武陵镇常沅五金日杂店系个体工商户,2002年4月17日成立,经营者周某某。2008年4月8日注销;
常德市跃祥贸易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08年3月18日成立,2011年7月25日注销;
常德市常沅商贸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2009年1月9日成立,2013年12月17日注销。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从2007年以来,一直给市环卫处供应扫把、板车及配件、垃圾袋、垃圾桶等环卫工具。为了业务方便,其先后注册了十个公司给环卫处供贷,除了自己外,还以妻子、妹妹、妹夫等人名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先后以武陵镇常沅五金日杂店、常德市跃祥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市常沅商贸公司、鼎城区恒进环保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鼎城区恒跃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耀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与环卫处发生业务往来。除此外还以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环卫处做过垃圾站维修业务。
第一次:2011年中秋节过后两天的下午,高某某约周某某在战备桥桥头见面,高批评周不懂事,不会做事,过节都不知道给人拜年。过了两天,周给高送了5000元,补了一个节。
第二次:2012年1月份过年前3天晚上,周某某开车到高某某家里拜年,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红包放在茶几上,并请高关照业务,高当时答应说好,并要他把工作做好,和处里的其他领导也要把关系处理好。
第三次:2012年端午节前一天的,在市环卫处高某某办公室,把装着1万元的红包放在高办公室的桌子上,高就顺手把红包放在办公桌右手边的抽屉里了。
第四次: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周某某带着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钱红包和一盒月饼,开车到战备桥,和高某某见面后,将红包和月饼递给了高,高接着就放到车子的后排了。
第五次:2013年过年前3、4天的样子,下班后周给高打电话,说要拜个年,高要周晚上8点钟到家里去。8点过后,周到高家拜年,把装有2万元钱的红包放在茶几上了。
第六次:2013年端午节前一天,周到高某某的办公室送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是放到高的办公桌上的,高将红包放进抽屉里了。
第七次:2013年8月份的样子,高某某打电话给周某某,要周到他的办公室去。周就带2万元钱到高的办公室去,将该2万元送给了高某某。
高照顾的业务有:2012年8月迎国检,高临时通知周提供一批垃圾桶,总金额60多万元。给环卫处供货的比较多,高不照顾不会给周。2013年8月,因为供货的环卫工具一直没有招标,结不了账,周请高早点结账。这次,高又临时通知周供了一批垃圾桶,金额34万多元,供货后及时把账结了。
⑵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明:常德市鼎城区耀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周某某用周某乙身份证成立的公司,周某乙没有出资,也没有经验。常德市鼎城区恒跃商贸有限公司是周某某拿张某丙身份证成立的公司,张某丙没有出资,没有经营。
⑶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证明情况与周某乙相同。
⑷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借用其身份资料注册成立了恒进环保设备贸易公司。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周某某是长期给环卫处供应环卫工具的,如板车、扫把、卫生垃圾桶等。2011年中秋节后一天,周某某去了高的办公室,给高一个红包,里面共5000元钱,高用于平时开支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7、8点钟,周某某到高家里,说是给高拜年,把一个大红包放在沙发上,里面是2万元钱,这笔钱春节开支用了。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下午,周某某到高的办公室,给了高一个红包,里面是1万元钱,这1万元钱后来用于了自己的一些个人开支,具体哪些记不清了。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傍晚,周某某约高在战备桥大众汽修厂路边见面,给高的车的后座上放了一个红包和一盒月饼。红包里是1万元钱,这1万元用于了自己的一些开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7、8点钟的时候,周某某到高家里,给他拜年,把一个大红包放在他坐的沙发上,红包里是2万元钱,该笔钱用于了春节期间的一些个人开支了。快到2013年端午节的时候,一天下午,周某某在高某某的办公室,给高一个大红包,里面装的是1万元,用于了平时的个人开支。2013年8月份的样子,当时周某某为环卫处供应了几个月的环卫工具,但是一直没有结账,因为价格有几十万元差距,高某某一直卡起的。在8月份的一天下午,周某某给他送了2万元,用报纸包装的。
周一直和环卫处做生意,高是环卫处的一把手,给高送钱是希望能够帮助到他,这些年来高一直没有卡过他。像周某某供的这些环卫工具都要经过政府采购,但是政府采购文件每年基本上都要到6、7月份才出来,在采购文件出来以前,环卫处也需要工具,当需要工具时,环卫处自然就会想到要周某某供货,周某某供货后到这里结账时也会及时按程序审批,不会随意为难他。
(五)收受周某甲贿赂人民币4万元
2010年至2014年,周某甲以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接市环卫处管理的垃圾站维修等基建业务,但工程款存在预付和延期支付的情况。2011年年底,周某甲找到被告人高某某,要求多支付点工程款,高某某答复会尽量多结点账。此后的一天,周某甲到市环卫处高某某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高某某的办公桌的抽屉里,高收下了这2万元。当年年底市环卫处就把周某甲2011年的工程款结清。
2012年底的一天,周某甲来到高某某的办公室,请高在结账时多给他结算工程款,并将事先准备好人民币2万元放到高办公桌的抽屉里,高某某收下并答复会考虑的,后周某甲在市环卫处顺利的进行了结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⑴2012年1月31日、6月30日、2013年2月28日环卫处对周某甲的《记账凭证》、《财政资金入库通知书》、《发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额工程预、结算审核通知书》等,证明:2012年1月20日,环卫处给周某甲结账15万元,2012年6月6日结账298939元,2013年2月6日结账689767元,结合周某甲的证言,周在送钱之后,结账顺利。
⑵从环卫处调取:2011年至2014年,市环卫处与周某甲所发生业务往来的合同、工程造价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记账凭证、财政资金入账通知书、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市环卫处南所、柳叶湖所、车管所、处机关基建、处机关行政与周某甲发生的业务往来2011年合计261642元、2012年528361元、2013年1366243元、2014年3766元。合同及付款均经过高某某签字。
2、证人证言
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周某甲以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做垃圾站维修业务。到了2011年底2012年的春节前,周某甲认为2010年在市环卫处做事的账约30万元应该要结清了,但市环卫处的杨某告诉周某甲只能结10万元的账。周某甲着急了,因为要支付民工工资,于是便到市环卫处高某某的办公室给高某某说明情况,请他帮忙。高某某答复会尽量多结点账。到了第二天,市环卫处财务通知给他结了15万元。周某甲认为可能是高某某帮了忙,就决定感谢一下高某某。周就准备好了2万元,用一个牛皮纸信封装好,到市环卫处高某某的办公室,对高表示感谢,然后把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了高某某的办公桌的抽屉里,高收下了这2万元。周给他送钱后,那次年底市环卫处就把2011年做事的钱全部结了。
2013年春节之前,又到了结账的时间,周认为这次要把工作做在前面,在环卫处资金分配方案出来之前就去找高某某。在一天上班的时候,周带了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去高某某的办公室找到高某某,把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塞到高办公桌的抽屉里,并请高在结账时多考虑他。高答复会考虑的。这两次送的钱都是平时做维修业务备用的钱。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周某甲在环卫处下面搞中转站、厕所的维修业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甲到高的办公室,对高说感谢关照,拜个年,把一个牛皮纸大信封塞进其办公桌。高某某打开信封,里面是2万元。高把这2万元用于了春节期间的一些个人开支。2013年春节前一天,周某甲去高的办公室,边给高打招呼,边往他办公桌里面塞了一个牛皮纸大信封。周某甲对高说感谢关心支持,拜个年。高把那个信封打开一看,是2万元钱,这2万元后来用于了春节期间个人的开支。送钱的原因高认为是周为了在环卫处做事方便些,或者周认为给他提供过帮助。在周某甲的工作中遇到了困难找到高,高跟他提供过支持和帮助。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有时他遇到了阻工,高出面给他协调。有的时候他的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找到高,高帮助他协调。对周的工程,环卫处存在预付工程款的情况,都经过了高的审批签字。
(六)收受廖某贿赂人民币4万元
廖某夫妇经营的常德市雅洁清洁服务公司从2010年开始给市环卫处提供公共厕所洗涤用品,并承接公共厕所的小型维修业务。为了感谢高某某对其业务的关照并争取更多的业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廖某到高某某家里拜年,将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放在高家沙发上后离开,高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平时的开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因同样的原因,廖某到高某某家拜年,将一个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档案袋交与高某某,高某某称廖身体有病,做生意不容易,退给廖1万元,收下了其中的2万元,该款后被高某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⑴从市环卫处调取:市环卫处与常德市雅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从2011年至2014年业务往来情况的维修单、清洗费用明细、采购计划、财务凭证及统计表等,证明:市环卫处与廖某的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2011年合计422558元,2012年7231113.8元,2013年970924.62元,2014年3878元。上述采购协议及付款经过高某某签字。
⑵企业注册资料,证明:常德市雅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宋某某,2014年5月27日注销。
⑶廖某与宋某某结婚证,证明:两人系夫妻关系。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老婆经营的雅洁清洁服务公司从2010年开始至2012年,在市环卫处共做过几百万的业务。为了感谢高对其业务的关照和争取更多的业务,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廖去高某某家里给他拜过一次年,廖跟高某某汇报雅洁公司的相关情况后,将一个装有2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档案袋放在高家沙发的旁边,就离开了。2013年春节前,因同样的原因,廖到高家送给高人民币3万元,但高某某说廖身体有病,做生意不容易,退给了廖1万元,收下了其中的2万元。送给高某某的钱是家里的周转资金和公司流动资金。
⑵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廖某一致。送的四万元钱是宋某某给廖某准备的。送钱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感谢高某某对雅洁清洁有限公司的照顾;另一方面是为了公司业务的发展,想以后继续得到高某某的照顾,继续在常德市环卫处接些业务。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廖某在环卫处办公楼的四楼开了一家洗涤用品销售公司,向市环卫处销售一些公共厕所洗涤用品,还在环卫处下面搞厕所的维修业务。2012年春节前一天晚上7、8点,廖某到高某某家里,说是给高拜年,希望今后能够关照业务。高答复廖某说,他和廖某姐姐姐夫都是一个单位的,只要是法律政策允许的,能够帮到他的会尽量帮他。廖某把随身带进来的一个牛皮纸档案袋留在高家沙发上,里面装的是2万元。这2万元高某某后来用于了家庭的日常开支。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7点多的时候,廖某到高家里感谢高的关心,给高拜年。廖某进来的时候带了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进来,放在沙发上,高发现那次档案袋好像比上一次的要鼓些,高把档案袋拿过来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3万元钱。高收下其中的2万元,并说廖身体不好,赚钱不容易,退了1万元给廖。廖某在环卫处做了这么几年的生意,高从来没有为难过他。
二、贪污罪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纵容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开就餐费发票到市环卫处报销的方式,分三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1585元。
2012年4、5月份的时候,为补贴家用,被告人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想通过在“天禧楼酒店”虚开餐费发票,从市环卫处报账的方式套取资金补贴家用。便向高某某提出自己的想法,并告诉高某某开2万左右餐费单据,与环卫处的消费单据一起报账,高某某同意了刘某某的提议。此后,刘某某找到该酒店经营者王某某,让其以市环卫处餐饮消费的名义虚开25000元左右账单,在市环卫处报账。王某某同意后安排工作人员虚开市环卫处在该店消费的账单28927元,并到市环卫处报账。高某某指示贺某某,对天禧楼酒店交来的账单进行结账,贺某某安排赵某某办理了报账手续,上述单据经高某某签字审批后报出。2012年6、7月份,市财政支付局将28927元汇入天禧楼酒店账户。王某某随即打电话通知刘某某从酒店出纳手中领取现金人民币28000元。
2012年11月份,刘某某又提议并经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天禧楼酒店”虚开开餐发票30405元,与市环卫处在其酒店实际消费23472元单据一起交到市环卫处报账。2012年12月份,市国库支付局将53877元汇入“天禧楼酒店”。王某某打电话通知刘某某从酒店出纳手中领取现金人民币28000元。
2013年11月份,刘某某觉得这一年没怎么照顾王某某的生意,有些过意不去。刘某某在征得被告人高某某的同意后,要王某某虚开餐饮发票5585元,与市环卫处实际消费2087元,共计7682元,到市环卫处报账。高某某指示财务对“天禧楼酒店”交来的账单进行报账。2013年12月,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将7682元汇入“天禧楼酒店”。王某某打电话告知刘某某。刘某某让王某某将该笔资金自己拿起。出于感激,当年年底农历春节前,王某某到刘某某家里拜年,给刘带送了两条和天下的烟,还有一些腊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㈠书证
1、武陵镇天禧楼酒店开户许可,证明:天禧楼酒店在中国银行常德市桥南支行开户,账户:583358841615,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2、从天禧楼酒店调取:市环卫处天禧楼订餐登记表10张、调取的电脑点菜单9张、虚构的餐饮账单9张,证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市环卫处在天禧楼酒店真实消费9次,金额25569元。天禧楼酒店虚开菜单,帮助刘某某虚报62112元。
3、从环卫处调取:2012年7月31日支付天禧楼酒店费用的凭证,包括:记账凭证、财政支付申请表、财政资金直接入账通知书、发票、手写菜单,证明:2012年7月12日,市环卫处向天禧楼支付费用28927元,该款系虚报费用。发票经高某某签字,结合刘某某、王某某供证,虚列的28000元,由刘某某领走。
4、从环卫处调取:2012年11月30日支付天禧楼酒店费用的凭证,包括:记账凭证、财政支付申请表、财政资金直接入账通知书、发票,证明:2012年11月30日,市环卫处向天禧楼酒店支付费用53877元,该款中实际消费25877元,剩余28000元系虚报费用。发票经高某某签字,结合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虚列的28000元由刘某某领走。
5、从环卫处调取:2013年12月31日支付天禧楼酒店费用的凭证,包括:记账凭证、财政支付申请表、财政资金直接入账通知书、发票、餐饮账单,证明:2013年12月31日,市环卫处向天禧楼支付费用7682元,发票经高某某签字,其中实际消费2097元,余款5585元系虚报费用。结合刘某某、王某某供述,虚列的5585元,刘送给了王。
㈡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23日酒楼开给常德市环卫处的3张发票共计28927元,这笔钱里面不含常德市环卫处的实际开支,是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虚开的。2012年11月22日,酒楼开给常德市环卫处的6张发票共计金额53877元,其中常德市环卫处的实际消费只有25000多元,剩下的28000元是王按照刘某某要求虚列的。2013年12月17日,酒楼给常德市环卫处开出的发票共计7682元,其中常德市环卫处实际用餐消费只有2000多元,剩下的5000元左右是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虚开的。
第一次是在2012年下半年,刘某某来到办公室找到王某某,说自己有一些开支费用,想在这里开餐费2万元左右发票,到时候由市环卫处一起结账。王就答应了刘某某的要求。除了开发票,王还虚开了一些菜单,就把账挂到了市环卫处的往来账上,到结账的时候把虚开的发票和菜单,以及实际的用餐发票和菜单一起拿到市环卫处去结账。票据交给环卫处办公室交给赵会计。大约过了一个月到两个月,常德市环卫处的钱转到了酒楼在中国银行的账户,王就打电话联系刘某某,要她到酒店出纳手里拿那些多报的钱。几天之后,刘某某就来酒店找到了王,从酒店出纳陈某甲那里拿走了虚开的28000元左右现金。刘某某没有办手续,出纳那里支出一笔现金后账不得平,王就以自己的名义给出纳那里打了28000元左右的领条。
第二次是在2012年11月份的有一天,基本过程同上,刘领走28000元。
第三次是2013年12月初,基本过程同上,但这次报出5000元后,刘某某说这笔钱给王某某,王在当年年底买了两条和天下烟和一些腊货给刘拜年了。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酒店从环卫处收到过三次钱,收到环卫处打入酒店钱后,根据地老板王某某的安排,返还给环卫处高某某老婆刘姨。刘领钱后他填写了领款单,王总签字,会计平账。
2012年7月中旬,陈根据王某某安排,查酒店账户里面多了28297元,是市环卫处打到酒店的账户上的。王某某告诉陈这28927元是环卫处多打给我们酒店的钱,要陈办个手续把钱退给刘某某。2012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来酒店办公室,王某某让他拿出准备好的28927元给刘某某。陈让刘写张领款单,刘没有写。刘领走钱后,王签了一张领款条。2012年11月底12月初,刘某某领走28000元,经过同上。2013年12月底的一天,王某某从他手中领走5255元现金,说是返给刘某某的,王打了领条。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从2006年至今负责接待工作、部分内部管理工作,机关内的接待结账要她经手。她经手的结账程序是:她先核对结账单位送来的发票和菜单的金额,然后在发票上签字,再找计划人员杨某签字,再送到财务王某甲签字,再交给分管领导贺某某主任签字,最后交给高某某签字,然后把票据一起送到出纳付某某那里,出纳根据签字的金额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但是高某某的接待他自己从不签字,都是由赵某某在发票上签经手,做个接待内容结账。结账前高某某会跟贺某某讲,然后贺某某再对赵某某讲有接待费用要结账,但不讲结账的金额也不讲是谁接待的,赵某某一看就知道是高某某的单子,因为只要不签名的就是高的单子。单位与天禧楼酒楼有业务,主要是高某某的账,因为天禧楼在南站,不方便,单位接待只在久光国际安排过几次。
经辨认票据,2012年5月在天禧楼酒店报账的28927元,有一张896元的是赵某某在场,有她的签字。其他三张她没有经手,上面也没有环卫处任何人的签字,在报账的时候出纳付某某要她在5月22日菜单上面签了一个名字。2012年11月结账的消费票据,赵没有经手。2013年12月报账7682元,有2097元是赵某某经手发生的实际消费,其余消费她没有经手,但账报出来了,过程与第一次报账相同。
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2012年5月,给天禧楼酒店结账的28927元,菜单上面没有他的签名也没有赵某某的签名,这次报账不是真实的。2012年5月的一天,高某某指示贺某某,鼎城天禧楼酒店的账要结了,要他办一下。贺就安排赵某某具体办这事。不久赵某某就把发票和菜单拿给贺签了字,因为是一把手高某某安排的,贺也没有审核,剩下的事就是赵某某办的。
2012年11月给天禧楼酒店结账的53877元中,有六次共22789元是真实消费,其余菜单上没有贺和赵某某的签字。环卫处没有与这5张菜单对应的接待,是虚假的接待消费。2012年11月底的一天,高某某安排贺把天禧楼的账结了。当时赵某某休假了,贺就自己打电话让天禧楼的一个陈姓女老板,把发票拿过来结账。后来对方就派人送票过来了,发现有些有他和赵某某的签字,有些没有。贺接到单子以后就给高某某看了,高某某翻了天禧楼送来的单子,告诉贺就是这些单子。贺就安排王某丙经手报账。王在每张发票上都签了名,贺签完字以后就给高某某签字报销了。因为高某某是一把手,他说了算,他看了单子,他说要报,贺只能按他的指示办。
2012年12月给天禧楼酒店结账的7682元中,2097元是消费是接待张家界武陵源环卫处的,其他的消费贺都不知道。2013年12月底,高某某指示贺某某把天禧楼酒楼的账结了,贺某某安排赵经办,贺签完字就给赵某某了。高某某是一把手,他定了的事情,贺只能在形式上审核签字。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因赵某某休假,王经手过一次结账报销工作。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高某某把他喊到贺某某的办公室给他交待:鼎城久光天禧楼的单子,赵主任不在,要他把账结一下。高一边讲一边交给王一叠单子,里面有六张发票和若干菜单,贺某某也在场。王粘贴好发票并且在每张发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在报销说明一栏填上“接待区县市环保局支”,把菜单附后。然后找贺某某签字,贺某某签完后找高某某签字,把字签完后王就将发票、报销单以及菜单交到出纳付某某那里,其他事情他就不管了。这些菜单上的接待人都不知道,他根据这些菜单中的一份菜单有接待区县市环保局的备注,写了说明原因。这是领导高某某交代的,这些菜单的真实性王没有管。
㈢鉴定意见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技鉴(2014)23号检验鉴定书,证明:2012年7月12日,市环卫处支付天禧楼酒店28927元餐饮费,酒店没有记餐费收入,也不是收回签单欠款,而是记录为私人往来,收到款后以现金支付,往来结平。
2012年11月30日,市环卫处支付天禧楼酒店三笔共计53877元餐饮费,其中记收回签单23472元,记刘姨个人往来28000元,记税票收入2405元。其中刘姨往来款28000元以现金支付,往来结平。
2013年12月24日,市环卫处支付天禧楼酒店7682元餐饮费,记收回赵某某签单款2097元和收回蒋志签单款1990元,记环卫处往来3195元,后又以现金退环卫处往来3195元。
㈣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后4、5月份的时候,因2009年装修电力新村的房子,家里的积蓄用的差不多了,刘某某想以虚开餐费的名义通过常德市环卫处在王某某开的常德久光国际饭店那里报账。刘就在家里向高某某提出:在久光饭店以吃饭的名义开2万元左右单子,与环卫处的单子一起报账。高某某同意了。高某某并告诉刘某某,要饭店的老板王某某把这个单子和环卫处的单子一起拿到环卫处去结账。然后,刘就到久光饭店找到王某某,征得王某某同意,让王某某开25000元左右消费账单在环卫处报账。到了2012年6、7月份的时候,王某某打电话告诉刘,钱到账了。刘某某就到久光饭店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就让饭店一个矮矮胖胖男出纳将28000元给了刘某某。这28000元刘某某补贴家用了,主要是用于购买家具和家电了。
2012年11月份,刘某某又对高某某提出,以吃饭的名义开2万元的消费单子,与环卫处的单子一起在久光饭店报账。高某某同意了。刘就到久光饭店找到王某某,要她以吃饭的名义开25000元左右几张消费单子,与环卫处的单子一起报账,王某某答应了。在2012年12月份一天的下午,王某某给打电话通知刘某某报账出来了。刘就到久光饭店找到王某某,王让出纳给了刘28000元。这笔钱让刘贴补家用了。
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刘觉得这一年环卫处在久光饭店没有吃几次饭,没有照顾王某某的生意,有点过意不去。就在家里对高某某提出:以吃饭的名义开几张单子,和环卫处的账一起报。高某某告诉刘某某,现在不准大吃大喝,不要开多了。刘说开5000元左右,高某某同意了。刘用同样的方式让王某某把5000元报出来。过了个把月后,王电话告诉刘账已经报出来,刘某某让王某某把这笔钱自己拿起,就当是照顾王的生意的。快过年的时候,王某某到刘某某家里给刘带来了两条和天下的烟,还有一些腊货。没有拿这5000元是刘认为王某某以前给她报账帮了忙。2013年没有给王照顾生意,所以就没有去拿这笔钱。
刘某某三次要王某某开的这些单子中,都没有在久光饭店实际消费过,都是要王某某在常德市环卫处报的餐费里面虚开的。
王某某在久光大厦四楼开了一个天禧酒店,习惯叫久光饭店。通过久光饭店开单是因为高某某当时在常德市环卫处担任主任,有这个职务便利,可以通过开餐费报账出来。
㈤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供认:在环卫处担任主任以后,妻子刘某某大约有三次向其提出,她有一些个人接待和个人费用不好解决。高某某就告诉赵某某,他及妻子有一些消费在江南久光酒店,并安排赵去结账,要赵具体和刘某某联系。后来赵某某把账结了,是分三次结的。妻子在每次结账后都把钱从久光饭店拿了回来,三次共拿了近6万元钱。具体数额以妻子讲的为准。
另有经庭审质证下列的下列证据证明以下案件事实:
(一)线索来源
1、中共常德市纪委《案件移送函》,证明:2014年9月22日,常德市纪委将高某某涉嫌违法犯罪材料移送至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2、中共常德市纪委《情况说明函》,证明:高某某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贪污部分的经济问题。
3、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证明:2014年9月25日,经检察长决定,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立案侦查。同月29日,经检察长决定,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某某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二)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
1、常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高某某自然人基本情况。
2、从市委组织部调取的《干部基本情况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关于中共常德市鼎城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会和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常德市委职务任免通知、《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高某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情况。高某某于1981年8月参加工作,至2002年6月,历任鼎城区乡镇中学教师、乡镇干部、乡长、乡镇党委书记等职务;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任鼎城区委常委;2004年4月至2007年9月,任武陵区政府副区长;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任武陵区政府副区长;2007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常德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常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2010年10月至案发,任市环卫处主任。
(三)涉案款物证据
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钟某工商银行武陵支行账户6222021908005694768,从2011年2月起,至2013年2月,高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给她现金及转账共计153万元,加上钟某自己的资金,于2013年2月分两次转入汉寿天润养殖公司账户189万元。
钟某工商银行信丰支行622208510000121248账户,从2009年2月至2013年5月,高某某及其父母共转入31万元。
2009年夏天,高某某父母给高某某共47万元,被钟某存入信丰银行。
高某某工商银行信丰支行1510201501202650969账户,从2009年8月起存入82万元,钟某保管。
高某某家投资汉寿天融担保公司中有钟某49万元。
2、书证
(1)钟某工商银行武陵支行账户6222021908005694768账户流水、钟某工商银行信丰支行账户622208510000121248账户流水、高某某工商银行信丰支行15102015012020650969账户流水,证明:高家给钟某或者由钟某保管的现金情况,证明从钟某保管的银行卡上转入汉寿天润养殖公司人民币189万元的情况,与证言印证。
(2)钟某汇款凭证,证明:2013年2月1日,钟某两次汇款共189万元至常德天润养殖有限公司。
(3)追缴赃款书证
①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常检反贪扣决(2014)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非税收入缴书、高某某受贿、贪污案扣押款物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15日,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从汉寿县天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押人民币现金1492512元。
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反贪扣决(2014)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安乡县院于2014年11月10日扣押曾某某涉案款物人民币185万元。
③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安检反贪扣决(2014)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证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30日扣押刘某某人民币45435元。
3、高某某书写的《关于我父亲在天融小额贷款公司200万投资的说明》,证明:从2009年开始,父母给他和钟某的钱有260多万,被父亲炒股亏掉70万元左右,24万给了卿秀珍,余款由钟某汇入汉寿天融小额贷款公司。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是200万元,钟某经手打入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是189万元,差额如何补齐的,高某某不知道。高某某给他和钟某的钱的来源,高某某不清楚。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投资情况:在天融小额贷款公司有200万元的股权,是2012年年底投资的;在陈学武那里有35万元债权;在东莞联胜公司投资本金50万元,具体金额以联胜公司的人讲的为准。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的贪污金额应为人民币64917元,但鉴于公诉机关未足额指控,本院以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人民币61585元,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的金额。但贪污的差额部分仍系非法所得,应予追缴。
被告人高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中受贿犯罪中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贿赂部分、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对其贪污犯罪部分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可以认定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其本人及亲友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曾某某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该起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虽给曾某某提供过信息,但并未指使曾某某向中联重科索取回扣,至于曾某某怎么与中联重科联系上并提取回扣,提取多少,高都不知情,只是后来曾某某为感谢高某某,送给高20万元,还承诺给高5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不应对其中的160万元负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曾某某收受中联重科人民币180万元的事实有证人高某某证明其父亲曾托他向中联重科的老总方某某询问该笔业务的回扣点数,该事实与中联重科方面当时在场的人员方某某、李某的证言吻合,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有通过该笔采购业务向中联重科提出回扣的意图;证人曾某某、方某某、李某、任某某均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与方某某联系后,委派曾某某与中联重科商谈回扣的具体数额,方某某指示下属与被告人高某某委派的人员曾某某商议,他们的证言一致;事后被告人高某某支配了该笔受贿款中的20万元,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知情且直接参与了该起受贿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高某某在市纪委双规期间即主动交代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应当全案认定自首。经查,市纪委在对被告人高某某采取双规措施时,已经掌握了其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虽如实供述了纪委已经掌握或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受贿犯罪部分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贪污犯罪部分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受贿犯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贪污犯罪部分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所处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1399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伟署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