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六小学校长侵吞公款57754.85元犯贪污罪获刑五年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六小学校长侵吞公款57754.85元犯贪污罪获刑五年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6号黄校长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5-10-16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校长,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校长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校长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24日,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4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黄校长利用担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第六小学(以下简称“西南六小”)校长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支付该校工程项目的方式,从学校公帐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7399.85元,并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校长利用担任西南六小校长的职务之便,通过报销非本单位公务消费餐费发票的方式,从学校公帐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8504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3855元非法占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校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1254.85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校长辩称,由于他在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精神紧张,有些事情未交待清楚:1、他手中还有一张2009年7月6日发放老师福利签收表没有交给检察机关,共3500元;2、2012年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教育局(以下简称“西南教育局”)和纪检找他谈话,他在谈话后主动退还了51137.60元,并上交了6000元的福利发放表。退款后,西南教育局和纪检再没找过他,他一直正常工作。同时西南教育局免去了他的职务,并在绩效聘用中高职低聘,还被派驻到民校上班。于是他认为事情已经处理完毕了,所以一直没有到司法机关咨询。2014年9月18日,他被通知到检察院后立即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因此,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校长一向品行良好,是因一时贪念、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2、被告人在2014年9月18日上午接到教育局电话通知他到检察院谈话,并在当天下午自己主动到检察院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故其是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黄校长认罪态度好,并已退清所有赃款,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黄校长利用担任西南六小校长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支付该校工程项目的方式,从学校公帐中套取了公款人民币47399.85元占为己有。
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黄校长通过报销本单位公务消费餐费发票的方式,从西南六小公帐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8504元。被告人黄校长将其中的人民币18149元在节假日以给西南六小的教职工发放补助的名义予以私分,余下的人民币10355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校长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自2006年9月至2011年7月在西南六小任校长。2008年,因在大塘的房子比较破旧,需要装修,于是他找到包工头邓某甲包工包料帮他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4.7万多元。之后他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给邓某甲,邓多次找他要求结清工程款,于是他就和邓商议虚构了一项校园工程,先从学校公帐中支付这笔工程款给邓,邓当时同意了。接着他向西南教育局书面申请了一笔4.7万多元的工程款,西南教育局审批同意后,他就开具证明让邓某甲去虚开工程款发票,从学校的公帐中拿了4.7万多元支付给邓某甲。2006年至2011年间,他通过拿私人消费的饭餐发票回学校公帐报销,所得款项其中一部分用于发放职工的福利费用,余下自己占有。全校职工的福利费用是通过学校的小金库发放的,小金库按规定取消后,这些费用无法支出,于是他用餐费发票从公帐套取款项出来发放。发放的范围包括学校的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福利补助及全校老师加班和奖教奖学费用。因为历年来都有这些福利费用,如果一下子全部取消了他担心会很大程度上打击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所以要继续发这些钱。
经对相关书证进行辨认,被告人确认上述支付给邓某甲的工程款为47399.85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经辨认有关书证,确认他用餐费套取的公款一共为28504元,其中有13855元其个人占有,14649元由其经手发给了学校的教职工。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提供了签收单一份,金额3500元,最终确认套取的款项中,其个人占有的为10355元,经手发给学校教职工的是18149元。
2.证人邓某甲的证言和辨认材料。主要内容:他从事个体户生意,经营五金装饰材料并承接一些装修和校园工程。2008年间,黄校长叫他包工包料装修黄在大塘的旧房子,并欠下他工程款共4.7万多元。他多次向黄校长催收欠款后,黄校长跟他说,有人在西南六小做了一些零星工程但没有资质开具发票,要求他代开发票,先垫付这4.7万多元给他,他见终于可以收到钱,就说没有问题。于是,黄校长就给他开了一张证明,主要内容就是其在西南六小承接了校园工程项目并且已经验收竣工,工程款项是4.7万多元。他就凭这张证明去到税务部门开了一张4.7万多元的工程款发票,再将这张发票给黄校长由黄去办付款手续。不久,他就收到这笔4.7万多元的款项了。他对相关的书证进行了辨认,确认上述所收的工程款为47399.85元。
3.证人黎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主要内容:他在西南六小任教,曾担任德育主任和教务主任。2006年9月至2011年7月,黄校长在西南六小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当时学校所做的工程一般都没有经过学校行政班子研究讨论,而是由黄校长直接决定的。在学校做工程之前,尤其是过万元的工程,学校都会事先向西南教育局打请示,等批复之后就由黄校长找包工头进行施工。工程款结算的时候也都是由包工头拿发票找黄校长,再由黄校长找学校行政人员在发票背面签名作为证明人。他曾几次在发票背面签过名。经对有关书证进行辨认,他确认上述认定的造价为47399.85元的白蚁防治工程是没有发生的,他当时是应黄校长的要求签名的。黄校长任校长期间,除了工资外,还有帮厨费、通讯补贴、节假日加班补助等福利项目,这些补贴是由财务韩某发的,韩某退休后,就由接手的财务卢某经手发放,每次领取时教师都要签收。黄校长也曾在其办公室发过补贴给他。经对相关书证进行辨认,他确认其签名的涉案餐费发票是根据黄校长的要求签名的,他并没有参与这些发票的消费。
4.证人邓某乙的证言和辨认材料。主要内容:2006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她是西南六小的老师,并担任教导主任。黄校长在西南六小任校长期间,曾让她在一些发票上签过名。经过对相关书证进行辨认,她确认了其签名的上述涉案的47399.85元工程款发票和餐费发票均是其不知情和未参与消费的。她还证实除工资外,学校还发一些补助,部分在财务人员那里签收,部分是校长黄校长叫她到校长办公室签收的。
5.证人韩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主要内容:她从1987年9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在西南六小当老师兼财务。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黄校长担任西南六小校长。期间,西南六小除办公正账外,还有一个以学校饭堂名义开设小金库账户,这个小金库账户在黄校长到任校长之前就已经存在,小金库账户收入来源主要是学生早餐费、学校铺位租金及出售饭堂剩饭剩菜的收入等等,支出主要就是发给学校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及全校教师的一些补贴福利,但该账户由其他老师管理。大约在2008至2009年左右,上级要求不准在正帐外设立其他账目,所以小金库账目就被合并到了学校的办公正帐。她经手发放过福利给学校老师的主要就是每个月的帮厨费、通讯补贴费、节假日加班补助等等,这些福利项目都是有入账从学校办公账中支出发放的。除此之外,她还在黄校长的办公室领过现金补贴,这些钱肯定不是在学校账上支出的;她也曾应黄校长的要求在未参与消费的餐费发票中签过名。她对相关书证进行了辨认。
6.证人江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主要内容:他从1992年至2008年7月在西南六小任副校长。黄校长担任西南六小校长期间,韩某是管理学校“大账”的财务人员,“小账”由学校老师黄某甲负责的,每次从他们那里领取各种补贴都是要签收的。经辨认书证,他确认曾应黄校长的要求,在其没有参与消费的餐费发票中签名。
7.证人卢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主要内容:她从2003年9月起在西南六小任教,从2008年开始辅助韩某做出纳工作,2012年11月开始兼任出纳。黄校长从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在西南六小任校长。除大帐支出的补贴外,在2009年初,黄校长曾叫她到办公室并经手发给她500元,还说这500元不是每个老师都有的,只有行政人员、科组长、六年级教师才有的。邓某乙曾让她在没有参与过消费的餐费发票上签名,并告诉她是黄校长要求的。她对相关书证进行了辨认。
8.证人陆某、罗某、关某、钱某甲、叶某、何某、刘某、黄某甲、陈某甲、于某某、夏某、黄某乙、钱某乙、吴某、钱某丙、邓某丙、李某、侯某、潘某、陈某乙、沈某、欧某、卢某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证实在被告人黄校长在西南六小任校长期间,他们均是西南六小的老师,他们都曾应黄校长或邓某乙等人的要求在未参与消费的发票上签名,其中叶某、刘某、卢某某还证实除在财务领取的补贴外,还在黄校长处领取过节假日加班或其他补助。对相关书证,他们均进行了辨认。
9.证人霍某的证言和辨认材料,证实从2008年9月开始,他在西南六小任教,期间校长黄校长曾经手发放过补助给他。
10.请示、发票,补助签收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校长虚构工程款及套取餐费款项的金额与认定的一致。
11.中共西南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现金缴款单、补助签收表等,证实在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校长向中共西南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曾通过虚增工程款的形式套取资金,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后来,他向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教育局退还了虚增的款项51137.6元。被告人列举的工程项目与本案涉及的项目无关。
12.人口信息查询表、简历表、职务任免文件。证实被告人黄校长的户籍情况与上列的一致;他自2006年7月至2011年7月任西南六小校长,自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任三水区西南街道第七小学副校长,2012年11月被免职。
13.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黄校长涉嫌贪污一案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黄校长在接受调查前,侦查机关已收到群众关于黄校长涉嫌通过虚报校园工程款及相关餐费发票等手段侵吞公款的相关举报材料,侦查机关立案后于同日下午电话通知黄校长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黄校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4.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检察人员从被告人黄校长处扣押了补助签收表共8份。
15.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到被告人黄校长退案款人民币61000元。
16.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校长在侦查阶段接受审讯的情况。
被告人黄校长在审理过程中对部分数额提出异议,经检察机关补充取证核实,确认被告人上交给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教育局的款项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不作认定;对被告人遗漏提供的补助签收表,经查证属实,故本院在计算被告人个人侵占数额时予以扣除,并确认被告人从西南六小公帐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8504元中的人民币18149元被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在节假日发放给教职工作为补助,该行为的性质应为私分国有资产;余下的人民币10355元被告人私自占为己有,属贪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校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57754.8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的数额多于本院查证属实的数额,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查,被告人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经侦查人员通知后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的,不属于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已经退清赃款,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校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移送的赃款人民币6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晓莉
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
人民陪审员 邝英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