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山大某院医疗过错陈述词
陈述词
尊敬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首先,我们将王某在山西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的医疗损害事实向各位专家陈述如下:
患者王某,男,46岁,家住兴县东会乡某村,2011年12月5日18时骑摩托车途中与石柱相撞,当时无昏迷,自觉胸憋,右小腿痛就诊于兴县人民医院,行X线检查示“右气胸,右胫绯骨骨折,踝关节骨折”,当时给予胸腔闭式引流,右小腿减张,输浓红4单位,手术大夫是当时下乡的山大某院路大夫。后路大夫建议到山大某院做接骨手术,有可能能保住腿。于是患者在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陪送下于12月6日7点40来到山大某院急诊科,主管大夫当时立即给患者预约六个单位的浓红,8点左右医生让患者哥哥王某把患者血样拿到血库化验血型,后家属再一次来到血库,血库的工作人员说用不了六袋,先拿四袋,同时,工作人员把单子上的六袋改为四袋,家属说:要不我把血拿下去把。工作人员说:你可以下去了,让护士上来取血。家属下来之后告诉大夫,大夫说知道了。10点多,大夫让家属去血库,家属上去之后,血库的大夫交代家属拿上血库的四代血到太原市血站配血,同时,给家属写了一个血站的地址和电话号码。(现患者尚保留血库工作人员给患者家属书写血站地址和电话号码的文书)患者哥哥王某拿上血站的四代血和王明兴的两瓶血样匆忙去了太原市血站。王某到了血站后,将四代血和患者的两瓶血样交给血站工作人员后,医院的家属打来电话说叫王某回来,王某立即往回赶,但回来之后,患者已昏迷。
2011年12月11日下午,家属心存疑惑,来到医院找到王某某大夫询问情况。王某问王大夫:我的人是怎么死的?大夫说是缺血性休克死亡,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大夫说:我们使用凝血的了,药物治疗,还有输人工血,王某问:那为什么不输血?王大夫说:血在哪呢?你给我拿来血我才能输呀?王某又问:当时血库让你们护士上去取血,你们怎么不去?王大夫说:那是血库的事,你们问血库去。王某说:血库为什么让我们去中心血站取血?王大夫说:这个我不知道,你们去找血库吧,现在他们还没下班呢。(以上有录音和证人证言为证)
我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以下重大过失。理由如下:
第一、从院方2011年12月6日早8点的病历记载我们可以看出:体格检查为“患者神清语利,查体合作,呼吸脉搏正常,右小腿伤口包扎,渗血较多”,护理记录当中也写道:“渗血明显”。患者入院时情况尚不存在休克体征,一般情况良好,后急查血常规,红细胞:2.08,血色素:64g/L,然而,由于院方输血管理制度上的问题,导致患者从8点入院以后,长达三个小时未能得到及时的输血治疗,最终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2000年我国卫生部指定了我国第一部输血指南《临床输血技术规范》[3],它的输血指征是Hb <70g/L,根据拒绝输血者的调查,Hb <70g/L,其死亡率为0.5%~1.5%,如Hb <50g/L,则死亡率可达40%。所以尽管血容量得以保持,如果病人的Hb≤40g/L,氧耗到达临界点(DO2 crit)氧供(V O2)就会下降,导致组织缺氧,Hb≤20g/L,病人就会死亡。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6号发布)第十一条 规定: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第二、医方在事后称患者当时的血型化验不出来,故无法进行输血工作。我们认为该说法纯系托辞,即便是出现了医方所说的这种情况,按照我国输血的相关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可以直接输注O型RHD阴性血液。发血程序分常规情况下发血的一般程序和紧急情况下的发血程序。全国高等院校教材《输血技术学》80页当中写道“在紧急情况下的发血程序,如果不知道患者ABO和RhD血型且没有血样或没有时间做快速鉴定,应该尽可能发O型RHD阴性血(或红细胞更安全),待血样送到或有条件做快速鉴定。”《临床输血诊疗技术》当中指出“急诊抢救,在一小时或更短时间内需要血液时的应对措施是:急救申请ABO和RHD配合的血液,血库可选择O型血”
第三、 医方在急诊病历记载当中最后提到了DIC的说法,我们认为医方的诊断与治疗完全不符,如果是DIC,患者引发DIC的原因在哪里?院方针对于此的治疗措施有什么?我们看到院方使用了冷沉淀,请问血在哪里?什么时候使用的?因此我们认为院方对患者疾病认识严重不清,用药缺乏合理性、针对性,存在明显过错。
第四、院方治疗存在明显延误的情形。患者出血严重,在未能及时输血的情况下,包括各项检查均未显示“急查”字样,以至于各项检查报告出具结果明显延后,进一步导致院方在抗酸治疗及纠正酸碱失衡方面治疗的延迟,最终延误患者的治疗。
第五、患者入院之后,小腿一直出血不止,然而,医方却未做任何处理,只是消极补液,未进行外科处理,未能及时纠正患者血管损伤的问题,进而切开清创进行止血,存在重大过错。
第六、患者家属于2011年2月14日去医院复制病历后,院方工作人员一再推诿,拒绝复制,后在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之下,医方才给予复制。(以上有录音和证人为证),结合下述患方所提的种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形,院方存在着明显篡改病历的重大嫌疑。患方将保留进一步向省卫生厅投诉院方篡改病历的权利。
1、病历当中的现病史当中写道“抗休克治疗(具体不详)”系虚假记载,患者自受伤到转入山大二院之间一直意识清醒,未有休克症状。
2、医嘱里8点40分记载浓红4单位静点,且已执行,病危通知书的治疗方案也写明“抗炎、补液、输血等”。请问血都没有拿到,输血治疗如何进行?院方伪造病历的情形十分明显。
3、我们在医嘱当中可以看到有“血型化验的申请”,但我们要问化验血型的报告单在哪里?
4、院方主管大夫王某某讲到我们使用了凝血药物,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在病历当中并未发现有凝血药物的使用。
5、从患者家属的交费单我们可以看出有CT和血气的收费记录,然而在相应的医嘱当中却未发现相应检查的医嘱记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院方在补记医嘱当中的重要疏漏,由此我们可以对病历医嘱整体的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
其次,我们将患者王某在兴县人民医院就诊的医疗损害事实向各位专家陈述如下:
第一、院方从2011年12月6日1时到4点转院之间未对患者小腿不断渗血、出血的临床症状做出正确处理,以至于未能真正、有效控制患者出血的根本问题,而只是单纯给予输血治疗,无济于事。
从兴县医院住院病历可以看出患者小腿一直在出血,且肿胀,然而医方却只是做了一个减压术,未意识到患者血管损伤的问题。《临床骨科学》周围血管伤的治疗原则中讲道“手术探查的适应症:伤口反复出血者,指伤口不断有鲜血涌出者,表明可能有动脉受损,需探查证实及处理。肢体出现进行性肿胀,并伴有远端动脉搏动减弱等征象者,则应怀疑静脉受损。”
第二、按照我国《临床输血规范》的要求,禁止异型输血,二级医院的要求是要储备各型血,不容许随意套用血液制品。我们请求医方出示当天其他的用血记录,如果没有的话,证明医方根本就不储备A型血,如此来说医方显然违反了血库管理规定,由此在患者大出血时没有储备血而随意套用O型血给患者造成后期不良的损害后果,医方应承担责任。
第三、我们可以看到患者在院时间至少是在五小时左右,但医方一直在使用O型血,按照兴县与地区血站的距离,医方在一开始时完全有时间向中心血站调用A型血,然而,医方没有如此做,直到患者转院时给患者使用的还是O型套用血。医方存在重大过错。
第四、作为二级医院,国家对二级医院的外科工作范畴及相应的应具备的能力有限,胫绯骨骨折合并血管损伤是一个二级医院外科业务的基本范畴,然而,我们在4点的病程当中却看到医方提出让家属转省级医院治疗,更为不可理解的是该病程也记载“现在右小腿仍在不断出血”在这种情况下,医方不进行立即处理,却建议患者到三、四个小时才能到达的山大某院治疗,实属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院方存在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形,且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请各位专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