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内病亡 公司诉无劳动关系败诉
2012年2月27日,霍甲之子霍乙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工贸公司员工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霍甲申诉至仲裁委,要求确认霍乙与该公司自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6月27日,仲裁委裁决霍乙与该工贸公司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工贸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大兴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公司诉称,2012年2月27日,霍乙与原告公司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时,在所租住的房间内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原告与霍乙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霍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霍乙的父亲,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霍乙是霍甲长子。2012年2月27日,霍乙在原告公司员工宿舍内突发疾病,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大兴治安支队对张某的询问笔录载明,张某认可霍乙是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2月到其公司上班,负责开车送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配合治安支队询问时已认可霍乙系其公司员工,于2012年2月入职。又因其在询问笔录中主张霍乙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2月,与霍甲主张的2012年2月2日基本一致,故对该工贸公司要求确认其公司与霍乙于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公司与霍乙于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