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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的行为怎样认定?】
发布日期:2015-11-02    作者:孙新律师
【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的行为怎样认定?】
【裁判规则】
财产性权利对权利主体而言意味着一定的利益和效用。故意减损权利效用的行为无异于毁坏财物,因而,财产性权利应该成为毁坏的对象。股权是股票持有者按其股票所持数量享受分红、参与公司管理等权利,在推行无纸化管理的今天,股权已经抽象化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成为股权享有者实现股权权益的唯一途径,掌握了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便能享受股票利益。当行为人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后,实施的擅自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没有毁坏被害人的股票账户,但造成被害人利益的减损与效用的萎缩,实质性地毁坏了被害人的财产性权利。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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