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立将窃取的他人移动电话的电子串号复制成副机出售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杨先立,男,39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原系东方市市委办公室司机,住东方市市委大院。1997年4月14日被逮捕。
1996年11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杨先立先后窃取了王成荣、卢瑞雄、符含通的移动电话(号码分别为9059199、9059386、9059660)的电子串号,拿到海口市西门外1号海口顺发维修店,要店主林云龙、员工吴东升(均已作不起诉处理)复制副机。吴东升持杨先立提供的电子串号和移动电话空机两部,并从别处又帮杨先立购买移动电话空机一部,到海口市公安局宿舍找到陈再统(已作不起诉处理)复制出三部副机。杨先立付给海口顺发维修店配机费、代买空机费共计2800元,后将三部复制的副机分别卖给秦子斌、朱深杰、郑瑶通使用,得款共计11800元。案发后,复制的副机已全部追回,并缴获赃款900元和包括一部移动电话副机在内的一些作案工具。
1996年11月至1997年2月,海南省移动电话的入网费为每部3000元,三部共计9000元。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8月19日以被告人杨先立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先立秘密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的电子串号,非法复制移动电话三部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部移动电话入网费为9000元,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9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先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九百元、赃物移动电话副机四部、BP机三部、BP机和手机号码机三部、查码机一部、万用电表一部、插座一个、插头五个、晶振元件二十六个、充电器十个、电池二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杨先立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杨先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他人移动电话码号,盗窃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和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杨先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7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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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上诉人杨先立犯盗窃罪)和第二项。
二、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撤销判决上诉人杨先立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
三、判处上诉人杨先立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科技电子技术的广泛运用,推动了邮电电讯事业的迅速发展,移动电话在我国越来越普及。与此同时,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犯罪也随之产生。本案被告人杨先立窃取他人移动电话的电子串号并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的行为,就是这种新型犯罪。这种犯罪在我国广东、海南一带的方言中俗称"机"," 机"的意思本是"成双"、"成对"的意思,后演变成为"复制"的意思," 机"就用窃取的他人移动电话的电子串号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的行为。"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使移动电话的合法持有人受到骚扰,通讯自由受到妨害,而且还要支付巨额来历不明的话费,蒙受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犯罪使邮电部门漏收入网费,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国1979年刑法虽然规定了盗窃罪及其刑罚,但立法时尚未出现"机"这种犯罪,如何处理这种犯罪,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打击这种新型犯罪,维护邮电通讯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解释对这种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这项司法解释弥补了刑法的不足。修订后的刑法(即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这类犯罪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按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杨先立的犯罪时间和一审审判时间均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在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的基础上,依照1979年性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杨先立有期徒刑五年。此案在二审时,1997年刑法已开始实施,这部刑法对盗窃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降低了自由刑,增加了财产刑。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为较大,依照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适用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改判被告人杨先立有期徒刑三年。由于立法的变化,一、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无疑都是正确的,二审判决如果对被告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则既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能更好地从经济上制裁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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