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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发布日期:2015-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所谓房地产开发商或发展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资金密集性企业,对其注册资金的要求高于一般经营性、劳务性、中介性的企业。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这有助于遏制房地产开发领域过于严重的投机态势,降低房地产投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经营活动。开发商拥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系为保障开发项目产品的安全及开发中其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建设部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

(1)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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