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够不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主要案情:
张某因家事与其嫂闫某有点矛盾,2003年4月22日下午3时许,在其岳父家喝酒回来腰插采刀到其嫂家,进门就喊:"老蒙的,今天非劈死你",闫从屋出来,张从腰里拔出菜刀朝闫砍去,闫在躲闪往外跑时被张将上衣右后背部砍破。闫跑到邻居白某的房子旁一泥坑时被张追上,张又拽住闫的头发,用刀劈闫头上两个大疙瘩并打了闫三四耳光,边打边说:"你还给我要钱不要了",随即被邻居陈某拦开。后闫到村支书家,张也跟到支书家,被支书训了一顿回家。2003年6月11日, 张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3年6 月17日被逮捕。
分歧意见
在审查此案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是,主体已够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有言在先,张腰插采刀到其嫂家说"今天非劈死你";客观方面有杀人的行为,张用刀砍受害人闫,因闫的躲闪砍在其后背部,当闫跑出家后,又被张追上并用刀劈其头部,随即被人拦开,闫头上被劈了两个大疙瘩,只是由于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杀死闫。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1、张扬言"非劈死你"是酒后过激语言, 张虽举刀砍,只是将其新嫂上衣砍破而没有真的劈其要害处;2、张在街上追上其嫂时,拽住闫的头发, 虽手持菜刀,但只是用刀劈了闫头上两个大疙瘩并打了闫三四耳光。如果张有杀死闫的故意,张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剥夺其生命,而不只是用刀劈两个疙瘩,并且边打边说:"你还给我要钱不要了".所以,张某打其嫂轻微伤,只是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
第三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中止)。理由是,1、 张酒后腰插菜刀到其嫂家并扬言"非劈死你不行"的言行是杀人故意,因刑法第18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主观上有杀人故意。2、张某到其嫂家用刀砍其嫂, 看似杀人行为,但只砍到了其嫂衣服上,这说明张的意识中已经没有了杀死其嫂故意,但还可能有伤害的故意。3、 张接着追出家外拽住其嫂头发时,如果有杀人的故意,张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将其杀死。但张只是用刀侧(而非刀刃部)劈(拍)了其头部两个疙瘩并打了闫三四耳光。这说明张已经没有杀人的故意,或者说张某已经彻底放弃了杀人的意图,自动彻底停止了杀人犯罪行为,至于打了其头部两个疙瘩并打了闫三四耳光则够不成犯罪,这就构成了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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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的处刑,如果中止犯罪后没有造成实际后果,则应无条件地免除其处罚。对于中止犯罪前期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已经独立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已经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或者损害结果虽不严重,但犯罪性质严重的中止犯,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悔罪程度酌情减轻处罚。从此案来看,一是属于家庭纠纷,二是属于犯罪中止,三是损害结果不严重,应根据张某的悔罪程度酌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