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多次要求杨某跟其私奔无果后,在某处购买两壶汽油,租车窜至杨某家西边打麦场,让司机在此等候,张某跑至杨家,将汽油泼至杨家堂屋茶几、桌椅、地上、门上及杨某身上,曲又将杨强行推拉到其所租车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威胁欲和杨同归于尽,胁迫杨某跟其私奔,并把汽油往围观群众身上洒,犯罪嫌疑人张某手拿打火机,但没点打火机。围观群众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张某带离现场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放火罪(预备);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放火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放火罪(中止)。
[评析]
根据刑法犯罪的构成,构成放火罪需要具备有以下要件:
1、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嫌疑人张某向房屋、家俱、汽车、杨某及周围人身上泼汽油,并手拿火机威胁要点火,该行为以足以危害到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准备工具,如购买汽油、准备火机;制造条件,如泼汽油,不但向受害人家里泼油,还向受害人、出租车及周围人身上泼油,并手握火机随时放火,但最终没有点火(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想要点火是很容易的,只需要用手指轻轻一按即可,但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这样做),这一点可由受害人及周围人证明。如果犯罪嫌疑人用打火机点火,由于意志意外原因,如打不着或手指去按打火机正要点火,被抓获,等其它原因而未得逞,应为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直手拿火机但一直未点火,只是威胁要与受害人同归于尽,虽然万事俱备,却并未借东风。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应当属于能达放火之目的而不欲,而非欲达放火之目的而不能。
3、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为故意, 其明知该行为的后果会发生危险不特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但为了达到要被害人与其 私奔之目的,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目的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不管其目的如何,只要其具备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即应认定为放火罪。( 如犯罪人用放火的方法,达到杀人之目的,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
4、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即应将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预备阶段)中止。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何国盈 冯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