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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7年1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回家的途中,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刘某顿生歹意,将坐在后面的张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强奸,被害人张某认出刘某后,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案”,刘某闻言遂起身逃走,强奸未成。 

    【分歧】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刘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强奸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强奸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属犯罪中止。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二者相区别的标志表现在:一是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案犯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看中断犯罪是被迫还是自动停止。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形态究竟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要看被告人刘某是被迫中断犯罪还是自动停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对被害人张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竭力反抗并将被告人脸部抓伤,但并没有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发展,而是在被告人刘某听到被害人说“我认识你,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被害人告发后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犯罪,停止继续作案,未使犯罪结果发生。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作者:石城法院 付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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