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发布日期:2015-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把钱借出去之后,对方却不还钱,没有打借条,应该怎么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呢?借贷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哪些呢?通常情况下,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一般要提供两类证据,包括可以证明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发生了借贷行为等。110网提醒您,无论是借钱给谁,都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
1、借贷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2、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3、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没有约定利息,则为无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