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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作敏等八人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禹作敏,男,63岁,天津市静海县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199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绍政(系禹作敏之子),男,25岁,天津市静海县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代总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克文,男,40岁,天津市静海县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治保会主任,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德水,男,38岁,天津市静海县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泉汾热轧带钢厂厂长,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乃奇,男,35岁,河北省文安县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广洪,男,37岁,天津市静海县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尧舜集团公司驻广州市海珠区邱港联营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家明,女,38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秘书长,1993年4月17日投案自首,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石家明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一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2年12月13日,大邱庄原华大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万全集团公司经理部经理刘云章以及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18人(均别案处理)殴打致死,被告人刘永华向禹作敏报告后,被告人禹作敏遂指使刘永华找几个可靠的人承担罪责。刘永华即召集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4人统一口径,编造谎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并暗示其他人否认参与殴打危福合一事。12月14日晨,被告人禹作敏得知公安机关已确认刘云章、李振彪、陈相岐、刘绍升为重点嫌疑人后,即指使刘永华安排刘云章等4人外逃。刘永华分别给刘云章等4人各2万元人民币,资助其外逃。尔后,禹作敏担心刘云章等人外出藏匿易被发现,又决定让刘云章等人回村隐藏。12月15日,被告人刘永华伙同被告人马德水将刘云章等4人接回大邱庄藏匿。1993年2月16日,刘永华又指使马德水将陈相歧、刘绍升藏在马德水家中。次日,当公安、检察干警到大邱庄搜捕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4名案犯时,被告人禹作敏明知他们在村中藏匿,却向公安、检察干警提供假情况,并借故拖延,致使刘云章等4人未被捕获归案。2月20日,刘永华通过马德水又向陈相歧、刘绍升各资助2万元人民币,并派车将刘绍升送往河北省献县临河村藏匿。3月1日,刘永华派车,让被告人陈广洪将陈相歧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藏匿。3月11日,刘永华、马德水与被告人黄乃奇密谋后,由黄乃奇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到万全集团公司泉汾热轧带钢厂的龙门吊机房内藏匿。3月4日,刘永华又资助刘云章、李振彪各2万元人民币,由黄乃奇开车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江苏等地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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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9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禹作敏接到被告人周克文的报告,得知公安机关干警宋忆光等6人对危福合死亡现场进行了勘查,便下令扣留宋忆光等6名刑侦干警。周克文立即指派大邱庄治保会的巡逻队员将宋忆光等人扣留在勘查现场的三楼楼道内,断绝了宋忆光等6人与外界的联系。16日上午8时许,宋忆光等人被带至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由禹作敏对宋忆光等人进行无理指责。上午11时许,禹作敏迫于天津市领导人让“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将宋忆光等人放回。禹作敏等人非法扣留宋忆光等人13个小时,严重妨碍了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1993年2月16日,天津市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干警准备进入大邱庄搜捕刘云章等4人。被告人禹作敏得知此消息后,便连夜召开会议,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的办法,并命令被告人周克文派人把守进村路口。周克文立即召集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保卫科长进行了部署。17日上午,禹作敏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指责进入大邱庄的天津市检察、公安机关领导和静海县负责人,阻挠检察、公安干警进行搜捕案犯和张贴通缉令的公务活动。17日下午4时许,禹作敏命令各公司调集人员,“保卫”总公司,封堵进村路口。被告人周克文受禹作敏指派负责指挥村庄外围的警戒、巡逻。随后,总公司大楼前聚集了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进村的各主要路口也分别被卡车、油罐车封堵,手持钢棍的人员在各路口和总公司大楼周围昼夜把守。18日上午,禹作敏又召开全村广播大会,煽动全村的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致使公安、检察干警未能正常执行公务。

  三、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获取与查处大邱庄发生的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多次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另案处理)行贿。禹作敏给高潮人民币1万元,禹绍政给高潮人民币1.5万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绍政提供了国家重要机密文件3份。此外,1992年8月,禹作敏因对本村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一事不满,向高潮行贿美金1000元,欲通过高潮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四、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作敏怀疑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有经济问题,遂决定将华大公司的各企业交由其他公司负责审查。12月2日,被告人刘永华派人,将原华大集团公司氧气厂的厂长田宜正带到万全集团公司非法关押、审查。12月7日下午,禹作敏纠集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由禹作敏主持对田宜正进行非法审讯。禹作敏首先打了田宜正的耳光,刘永华、石家明、周克文等20余人随后对田宜正拳打脚踢,并将田的上衣扒光,用电警棍击打,非法审讯、殴打持续2个小时。尔后,禹作敏下令将田宜正押回万全集团公司继续非法关押,直至12月15日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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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侯洪滨非法审讯,被告人禹绍政、石家明等10余人参加。禹作敏、禹绍政对侯洪滨进行殴打,在场其余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至晚7时许,禹作敏令被告人周克文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继续关押。在关押期间,周克文对侯洪滨进行过非法审讯,禹作敏、禹绍政、石家明等人也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对侯非法审讯。对侯洪滨的非法关押及审查直至1993年1月14日结束。

  1992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场长宋宝进行非法审讯,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参加,周克文、石家明及在场的10余人还对宋宝进行辱骂、殴打。至晚6时许,禹作敏下令将宋宝带至尧舜集团公司所属的农场继续关押审查。12月10日,被告人刘永华又指使他人将宋宝带至万全集团公司关押。关押期间,刘永华曾对宋宝进行了非法审讯。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将宋宝放出。

  1992年11月27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的教师及学员20余人到大邱庄参观。下午2时许,学员张新泽等人在大邱庄香港街博通商店,因询问价格、货源等问题,与该店经理石某某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人员带至保安联防队。被告人周克文得知此事后,派人将10余名学员押到治保会,并带头殴打教师程钢和学员周坚毅等人。在场其他人一拥而上,对学员拳打脚踢。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得到周克文的报告后,指使周克文将教师程钢带至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及在场的被告人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等人对程钢进行质问、辱骂,石家明揪程钢的头发,禹绍政打程钢耳光。尔后,禹作敏又派人将学员张新泽带到三楼会议室审问。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绍政等人又对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当日晚9时许,在有关方面要求放人的情况下,禹作敏逼迫程钢违心地写了“悔过书”后,才将被非法拘禁的师生放回。在被拘禁期间,有15名师生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新泽的左耳伤为轻伤。 五、1990年4月11日,大邱庄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均已判刑)殴打致死刘玉田的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禹作敏指使大邱庄所属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刘玉田亲属刘金刚、刘金会、刘金功等人在大邱庄所属企业的工作,并派人监视刘玉田之妻禹荣田及子女刘金会、刘金刚、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等人,不许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解除对这些人的非法管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被告人禹作敏指使他人窝藏并安排资助刘云章等4名重大案犯外逃;组织、指挥以暴力阻碍司法人员依法勘查犯罪现场、搜捕罪犯;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组织、指挥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田宜正、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组织、指挥对本村刘玉田的实用性进行非法监视、限制人身自由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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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禹绍政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刘永华在禹作敏的指使下,积极窝藏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并资助巨款,安排犯罪分子外逃;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田宜正、宋宝等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窝藏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周克文在禹作敏的指使下,积极参与并指挥下属人员暴力阻碍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大邱庄下属企业职工田宜正、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在刘永华的指使下,窝藏犯罪分子,并帮助逃往外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窝藏罪。

  被告人石家明在禹作敏指挥下,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大邱庄所属企业职工田宜正、侯洪滨、宋宝及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干部学校师生,并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1993年8月1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将此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8月23日、2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1993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禹作敏犯有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禹绍政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永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克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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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马德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黄乃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广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石家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禹绍政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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