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慎撞死亲属索赔案【学习札记338】
因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慎撞死亲属索赔案【学习札记33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3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8号
高某某等诉某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慎撞死亲属索赔案
【裁判摘要】
1、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至规定,判断受害人能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者车上人员,只要受害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车上人员,均可以作为交强险的受偿主体,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等特定的身份关系不影响受害人作为受偿主体的认定。
2、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受害人能否以“第三者”身份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驾驶车辆造成其亲属伤亡的,其亲属应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缩小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范围,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缺乏法律依据,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顾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