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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5-09-30    作者:张书正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分公司,住址郑州市××区××路×号×层×号,负责人×××。
被答辩人:冯某某,女,汉族,××周岁,住金水区××路×号楼×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诉不实,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第一,被答辩人进入答辩人处的时间为200871日而不是20031229日。
第二,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签订有承包合同,双方的实质关系是承包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实质上是解除承包合同关系。
第三,被答辩人在20153月的工作中,长期严重失职,经常迟到早退,很少参与货物交接,特别是310日没有按照规定参与货物交接,致使发生货物质量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000.7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故,答辩人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此致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
答辩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分公司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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