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5-07-22    作者:袁朝阳律师
洛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答辩状 一、本案主体问题
1、应将李XX及其父亲李XX作为本案被告。
   韩X与金XX及宋XXX迄今为止都不认识,XX年3月24日,洛阳市XXX与韩XX签订了《物资购销合同》,但该合同的签订是由李XX办理的,之后木材的运输及货款的结算都是由李X及其父亲李XX负责,如果李X是该经销处员工,那么李X及其父亲李XXX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李XX及其父亲李XX的行为也视为代表西工区XX。如果李X及李XXXX不是原告的员工,那么原告与韩XX签订的购销合同则实际并未履行,本案可能涉及两个购销关系,即李XXX向原告购买木材之后又销售于被告。但不论何种关系,因货款已被李XXX父子领走,原告都应向其追偿,都应将李XX父子作为本案被告。
2、应将郑州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列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所涉货款已大部分由郑州XXX支付给李XX及其父亲李XXX,共计103万元,剩余货款约11万元郑州XX公司也愿意向支付,而木材的最终使用者也为郑州XXX公司,郑州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应作为本案第三人。
二、本案所涉材料款的数额
  李XX及其父亲李XX已经结走货款103万元,而被告及郑州XXXX总共购买的木材约为114万,剩余未结算货款约为11万元,所以原告主张23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
三、违约金问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本案现有争议货款约为11万元,原告计算的违约金已远远超出法定标准,不应支持。
四、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车费。
   该主张于法无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五、韩XXX并无过错,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韩XX
、                                         2015年7月21日
袁朝阳律师,男,汉族,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1985年出生,河南洛阳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010925136。电话:15136373801
袁朝阳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论功底深厚,敬业认真,严谨好学,礼貌真诚。曾先后办理了玩忽职守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案,抢劫案、非法拘禁案、诈骗犯罪、强奸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刑事案件,受到广泛好评。对于残疾人、无经济来源者、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袁朝阳律师一直实行减免费代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