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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案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郭芬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家电经营部
经营者:罗某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销售商品使用的是合法注册商标,被答辩人有关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是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107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 20117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由国家商标局公布在第1272期,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该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并未超出有效期,因此,答辩人销售商品使用的是合法注册商标,被答辩人主张对其商标构成侵权的行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器厂是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答辩人经***电器厂授权对“CMiediea”品牌的电饭煲和电饭锅进行销售、推广和商品售后服务,答辩人销售的印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均由***电器厂提供。对此有商标证书、授权书、送货单、银行账单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在商场内擅自销售带有与美的系列商标字样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某某家电经营部
                          20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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