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标的物数量和外面瑕疵的检验规则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
110网律师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
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瑕疵的时效
»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受检验期间限制的情况
»
出卖人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将有什么法律后果?
»
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
出卖人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将有什么法律后果?
»
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
出卖人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将有什么法律后果?
»
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
买受人未履行及时检验义务不能免除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