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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瑕疵的时效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瑕疵的时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买受人对质量有瑕疵通知期限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有质量保证期的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瑕疵的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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